中州学刊2018年第11期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18-11-30 12:13

  附:重点推荐稿件两篇

  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制的互动发展

  陈 甦

  摘 要: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也是经济法制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两者相辅相成、互动发展。改革开放40

  年来,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历程阶段性、变革节奏性和发展上升性。经济法制建设对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积

  极的能动作用,但长期表现出体制跟随性,每当经济体制发生性质上和重大结构上的变化,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与

  重点也随之发生相应的变化。进入新时代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发生了积极的变化,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也由为

  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转变为规范和引领经济体制改革。

  关键词: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经济法制;法治

  中图分类号:D922.2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8)11-0001-09

  收稿日期:2018-10-10

  作者简介:陈甦,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法学研究所所长(北京 100009)。

  一、立意与论域

  今年是改革开放40周年,回顾成就,总结经验,展望未来,成为各种科研选题和学术活动的重点。确实,在“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①的思想认识及其指导下的社会进程中,必须经常系统深入地总结改革开放的经验,以深化、强化和优化改革开放的理念、方案与机制,持续推进改革开放向更大的深度和广度发展。

  在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进程中,与之伴行的经济法制建设是一项标志性成就。经济法制的变革之深刻、作用之巨大、影响之深远,在中国法制史乃至世界法制史上绝无仅有。我国经济法制发展的40年具备了进行阶段性研究所需的基本时空尺度,从中足以观察到经济法制建设的演进事实,足以汇集可供抽象出规律性认识的基础性素材。对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济法制建设进行成就梳理与经验总结,可以强化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信念与信心,提升法治体系建设包括经济法制建设的能力。

  关于本文的论域及相关术语使用,在此作以下说明:首先,本文并不限于体制或制度的成长性分析,而更多地着眼于两者之间的互动性分析。也就是说,本文对经济体制改革或者经济法制建设并不分别梳理其成就、阐释其经验,而是将两者结合起来,从其互动关系上分析阐释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制的发展演变,分析论述经济体制对经济法制的决定与需求,以及经济法制对经济体制的规范与保障。其次,在描述经济体制的演进或者经济法制的发展时,本文并不寻求描述上的系统性与完整性,而是根据阐释两者之间互动关系的需要,撷取典型事实作为论据并纳入论证体系。再次,本文使用“经济法制”而非“经济法治”的概念,并非在“法制”与“法治”上作价值选择,而只是对论述及资料选取范围进行自我设限。正如“法制”与“法治”具有不同的内涵与意义②,“经济法制”与“经济法治”也具有不同的内涵与价值,其外延亦有不同。前者主要指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运行的法律制度体系,后者既包括法律制度体系,又包括法律实施机制。本文更多地从“经济立法”层面阐释经济体制与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并且在本文选题项下说明两者之间的互动过程。最后,本文中的“经济法制”并不是在部门法划分意义上使用的概念,而是对经济法律体系建构过程及其制度结果的一种概括性表述。本文中的“经济法制”涉及部门法视野下的民商法、经济法和社会法范畴,因为这些部门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基本构成。③

  二、历程与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是一个自发性演进过程,而是一个充分体现政策规划与制度安排的能动性建构过程。其明显表现就是,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历程阶段性、变革节奏性和发展上升性,而在40年的时空尺度上,一个社会的自

  发性演进过程绝不能呈现出这样的动态特征。理念倡导、政策规划和法律规范等,这些社会发展中的能动性因素在我国最近40年的社会变迁中起到了巨大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有机构成的经济法制,其建设是自改革开放开始的。因为在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中,没有需要通过法律发挥确认、规范、保障、调控等功能的机制结构。经济体制改革所逐步确立的经济运行机制使法律成为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活动、维持经济秩序的重要制度保障,经济法制建设成为经济体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在一定意义上说,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过程也是经济法制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

  对于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体制发展阶段和经济法制发展阶段,从不同视角、不同层面、不同领域,以不同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划分。本文根据经济体制的性质及其构成的显著特点来划分改革开放的发展阶段。这种划分不仅能够清晰地展现经济体制改革的

  逐步渐进,而且能够明显地展现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制的阶段对应。因为在观察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时,更为细致的阶段划分有利于更为精确的描述与分析。本文根据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体制的性质变化与特征凸显,将与之相

  应的经济法制发展历程划分为5个阶段。即:改革开放启动与经济法制初建时期(1978—1984年);商品经济体制确立与经济法制交错建构时期(1984—1992年);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经济法制转型时期(1992—2001年);市场经济体制趋于优化与经济法制系统调整时期(2001—2012年);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与经济法制全面发展时期(2012年至今)。

  三、演进与要点

  根据本文对经济体制变革阶段的划分,每一阶段经济体制背景下的经济法制建设都呈现出独有的要点与特征。这些阶段性要点与特征既是经济体制本质的反映,也是经济法制建设规律性的反映。

  1.改革开放启动与经济法制初建(1978—1984

  年)

  召开于1978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作出了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实行改革开放的历史性决策。我国改革开放的基本路径选择是:对外以引进外资和扩大出口为导向,对内农村改革的重点是实行联产承包,城市改革的重点是增强企业活力、调整国家与企业(主要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的关系。我国这一时期的经济法制建设基本循着这三条路径展开,但直到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之前,经济体制改革的总态势是在维持计划经济的体制外壳下实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由此决定了这一阶段经济法制建设的总体特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机制不需要法律的介入,因为高度集中统一的经济计划的制订与执行天然地排斥法律的功能。但当改革开放需要以经济主体的自主性激发其积极性时,特别是需要以权利作为分配的制度依据和交易的观念媒介时,法律就必然渗入计划经济体制的裂隙而介入经济活动。社会与政策开始承认或创设新型法律权利,如承包经营权、各种合同权利、各种知识产权。在改革开放之前,社会公众普遍没有知识产权的概念,而1985年4月1日即我国《专利法》实施的第一天,原国家专利局就收到来自国内外的专利申请3455件。④

  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一开始就与对外开放紧密联系在一起,经济特区立法与外资企业立法是对外开放的法制保障。1979年,中央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和厦门试办特区,1980年正式将“特区”定名为“经济特区”。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在广东深圳、珠海、汕头三市分别建立经济特区。同年10月,国务院批准福建厦门建立经济特区。自此,我国在法律上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特区制度。1979年,我国专门制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确立了合资企业的法律主体地位,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合营企业的投资、应分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需要注意的是,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立法最先发生在对外开放领域,说明对外开放是经济法制建设最为重要的推动力,也说明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经济体制只能在封闭的经济社会环境中存在。

  以对外开放、对内搞活为目标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消解高度集中统一的计划控制机制。国营企业获得了经营自主权,外资企业一开始就是独立的经济主体,农民获得了对生产资料的控制权利,企业间的经济联合超出了企业上级管理机关的控制范围,商品流通也超出了计划部门的控制范围。在这种情形下,一种取代计划控制机制的社会经济活动控制机制必然要出现。以1981年《经济合同法》为代表,合同法律控制机制开始在我国经济领域出现。但在这一阶段,计划经济体制还处于理论与事实上的优势地位,经济体制改革是以完善计划经济体制为目标的。例如,《经济合同法》仍然有较为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如规定订立经济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计划的要求,产品数量须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生产。再如,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刚开始也是在人民公社的组织框架下实施的。《关于扩大国营企业经营管理自主权的若干规定》的目的是形塑政企不分框架下有一定自主权的企业主体,而非形塑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企业主体。

  这一阶段必须提起的一个改革现象是“良性违法”“良性违宪”,即某一改革措施看起来违法违宪,实际上符合改革方向,对推进改革有利。例如,1978年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农民实施土地承包责任制,1980年广东省深圳市实行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1984年浙江省温州市允许私营经济发展等,均不为当时的法律(主要是宪法)所允许,但这些尝试不仅

  为后来的事实证明是正确的,而且为后来的宪法修改和法律制定所肯定。从本质上讲,“良性违法”主要是这一阶段法律制度供给严重不足造成的,其并不能构成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一般性经验。如果当时有更为充分的法律制度供给,经济体制改革或许会更加有效、更加顺利。⑤

  2.商品经济体制确立与经济法制交错建构(1984—1992年)

  这一阶段,我国在政策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体制,但实际上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激烈的体制竞争。在改革措施中,计划经济因素与市场经济因素交织在一起,此消彼长,商品经济成为这两类经济因素协调共处的体制外壳。

  1984年10月,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务院当月批转的原国家计委《关于改进计划体制的若干暂行规定》强调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经济活动实行指令性计划,对大量一般经济活动实行指导性计划,对饮食、服务业等实行市场调节。1987年10月,中共十三大进一步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1989年召开的中共十三届四中全会开始建立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计划经济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经济体制和运行机制。这一时期改革开放的政策演进体现了计划经济因素逐渐淡化弱化而市场经济因素逐渐深化强化的趋势。

  这一时期,更多地容纳和体现市场经济因素的立法开始出现,最典型的是1986年《民法通则》。该通则规定了体现市场经济观念与规则的基本民事法律,系统化了民事主体制度和民事权利体系,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一直居于民事基本法的地位。我国1981年制定《经济合同法》之后,考虑到涉外经济合同的特殊情况,为适应对外贸易的需要,1985年颁布《涉外经济合同法》。为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全面规范日益增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1987年又颁布《技术合同法》。至此,我国建立了三部合同法并存的合同法律体系。

  适应放权搞活的需要,关于经济主体的立法得到加强,我国开始建构多种所有制企业并存的企业法律体系。这一阶段的国营企业立法呈现出以确认、扩大和保护国营企业自主权为核心的倾向,包括《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1986年通过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为国企的市场退出机制提供了法律依据。1992年国务院颁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列举了企业的14项经营权,并强调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侵犯。与商品经济体制的确立过程相适应,私营经济得到正式的制度认可。1988年《宪法》第11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1988年国务院发布《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明确了私营企业的法律地位。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丰富外资企业组织的法律形式,吸引更多外来投资,我国1986年颁布《外资企业法》,1988年颁布《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90年修改《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法》,由此健全了外资企业体系。

  在这一阶段,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进行体制竞争博弈,商品经济是两者共处的观念载体与解读依据,经济法制建设则处于体制矛盾共处的张力之中。例如,关于经济主体的立法以确认和保障独立的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为基本理念,同时以所有制作为

  立法分类标准和规范建构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1988年)、《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私营企业暂行条例》(1988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年)、《外资企业法》(1986年)、《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年)等都是如此。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在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前制定的,虽然至今仍然有效,但适用范围与适用效力已逐渐萎缩。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轴是国企改革。当时国企改革的重要理论依据是具有鲜明的政治经济学色彩和法理色彩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理论。有学者指出:“‘两权分离’理论是改革开放

  初期,为了解决国有、集体企业独立的商事主体地位问题而被提出的极具创造性的理论。”⑥对这一时期的农村改革,需要提及和反思的是人民公社的废除与遗存。1982年《宪法》将“政社合一”体制改为政社分开,在保留人民公社的经济组织形式的基础上设立了乡政权。1984年年底,人民公社在我国农村不复存在,但直到1993年修正《宪法》,才彻底从法律制度层面取消了人民公社。人民公社体制的残余影响至今仍然存在,并成为农村进一步深化改革的障碍。例如,村民委员会与相应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建制上仍反映人民公社的区划遗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仍然在宪法上有地位而民法上无主体,相关习惯法依然是当初人民公社确立的,如成员依户籍确认、一个成员只能在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动不依当事人意思自治等。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尽管很多,但废除人民公社体制时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构性制度供给不足是一个重要原因。

  3.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经济法制转型(1992—2001年)

  1992年,我国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以此作为改革目标。⑦1993年修改宪法时,将1982年《宪法》第15条中“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市场经济的发展亟需商事立法的规范,自九十年代以来,商事立法驶入高速行驶的快车道”⑨。与市场经济密切相关的商事法律密集出台,如《公司法》(1993年)、《担保法》(1995年)、《票据法》(1995年)、《保险法》(1995年)、《合伙企业法》(1997年)、《证券法》(1998年)、《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年)、《信托法》(2001年)等,迅速实现了商法体系化。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对企业法律功能认识的提高,这些法律至今已经成为规范企业组织形式与经营活动的主要法律。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规范交易活动的法律极为重要。继1993年修改《经济合同法》,删除其中具有浓厚计划经济色彩的条款之后,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被称为“具有标志性的民事立法”⑩。原有的《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之间存在内容重复、不协调甚至矛盾的现象,对一些合同基本制度缺乏规定,对经济生活中新出现的合同类型(如融资租赁合同)没有规范。因此,立法机关1993年着手起草新的合同法,其草案几经修改和审议;1999年颁布《合同法》,同时废止上述三部合同法。《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促进了市场的统一性与自由性,强化了市场

  主体的契约意识和信用观念。

  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非常强烈的体制转型,经济社会生活的观念、规则和机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因此,迅速建构维护经济运行机制的规范性与秩序性的法律制度,就成为经济法制建设的重要任务。在此方面,经济法制建设作出了及时有力

  的反应。我国1992年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就出台了《产品质量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总体来看,这一阶段的经济法制呈现出这样一些特点:首先,经济法制建设的立法理念与市场经济观念高度契合,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理念基本被挤出立法过程。其次,按照市场经济体制的性质与运行机制的特点,体系化地建构经济法律体系。经济法制的体系结构已有根本转型,甚至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法制体系结构完全不同。例如,无论是在一些单个法律之间(如《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与《公司法》),还是在一些系列法律之间(如按照所有制分类的企业立法与按照投资者关系和责任形式分类的企业立法),已形成两种类型序列的法律。最后,经济法制建设具有高度的建构性与回应性,即在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相关法律中的一些制度并不是来自我国的经济社会生活经验,而是来自立法者基于推理、场景借用和域外经验等进行的制度建构,然后通过执法司法机制转化为经济秩序。(11)

  4.市场经济体制趋于优化与经济法制系统调整(2001—2012年)

  有学者将我国加入WTO的2001年称为中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全球化元年”。(12)“加入WTO无疑是一个公认的分界点,据此可将对外开放分为两大阶段,即‘局部开放’阶段和‘全面开放’阶段。”(13)加入WTO为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经济法制与国际规则“接轨”,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世贸规则倒逼国内法制改革,我国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开

  展大规模修法和法规规章清理工作,涉及3000多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19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4)我国经济法律体系进一步合理化、透明化、完备化,既能有效地规范国内经济运行,又能有力地应对经济全球化的挑战。

  2003年《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进一步明确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任务。在对待不同所有制经济方面,2004年修正《宪法》,将原来规定的“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2008年制定《企业国有资产法》,建立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在市场主体立法方面,2005年对《公司法》进行第三次修改,修改的条文多达137条,只有10%的条文没有改动。(15)2006年颁布新《企业破产法》,在适用范围上覆盖了所有的企业法人,并大幅度提升破产法的体系合理性与完整性。2006年对《合伙企业法》进行重大修改,为适应风险投资的需要,增加了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和普通合伙企业制度。在民事立法方面,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肯定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明确提出国家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对所有市场主体的物权予以平等保护。在经济法立法方面,2007年出台的《反垄断法》进一步完善了竞争法律制度,有利于维护

  市场竞争秩序。

  2004年,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根据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新要求新趋势,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建成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在这样的背景下,经济法制建设扭转了偏重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制度建构理念,社会立法取得大幅度进展。2007年颁布《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10年制定《社会保险法》。至此,我国初步建立了社会法体系。

  在这一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16),其中,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居于重要地位并成为主要构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优化发展与相应的经济法制的优化建构,再次表现出高度的一致性和内在的协调性。

  5.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与经济法制全面发展

  (2012年至今)

  党的十八大之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新时代,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制的内在关系更加紧密,结构联系更加合理,互动作用更加有效。

  这一时期,在经济法制建设上,立法理念体现了强化方略规划和顶层设计的制度建构导向。例如,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强调相关机制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为完善现代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制度建构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中,为提升全体社会成员的财产安全感,巩固和保障人民群众对改革开放、建成小康社会的信念与信心,党中央明确指出“公有制经济财产权不可侵犯,非公有制经济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2013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产权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石,保护产权是坚持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必然要求。有恒产者有恒心,经济主体财产权的有效保障和实现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这些科学理念的提出与贯彻,可以从根本上协调统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科学有效地提升法律体系的制度功能。

  在新时代,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紧密联系、相互推动。为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经济法制建设既解决政府过度干预的问题,也解决有效监管不足的问题。具体

  措施包括进一步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大规模清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战略布局中,进一步深化国企改革是重中之重。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务院连续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资委、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国有企业功能界定与分类的指导意见》,为国企改革及相关制度建设明确了目标、措施、路径与机制。

  为满足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制度需要,必须对既有法律进行体系优化。在这方面,民法典编纂是最为典型的事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必须对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基本法律进行体系化整理。2014年《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编纂民法典”,此后立法机关正式重启了民法典编纂工作。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采取‘提取公因式’的方式,确立了民商事活动所共同遵循的基本规则,完善了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时效等制度,极大地推进了我国民事立法体系化进程”(17)。

  在新时代,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之间互动关系的最显著变化,就是经济法制由基本上单

  纯地适应和保障经济体制改革,演变为在此基础上规范和引领经济体制改革。面对新时代新形势新任务,必须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这方面的典型事例,就是自贸区改革中发挥经济法制的先导作用。自贸区改革从建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始,是党中央在新形势下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战略举措,旨在探索改革开放的新途径,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新经验。从改革与法治的关系来看,自贸区改革与以往改革的最大不同是法律先行。为推进自贸区改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对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之外的外商投资,暂时调整外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上述行政审批的调整在三年内试行,实践证明可行的,应当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这种做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之间关系的一个创举,其改革价值与法治意义远远超过了自贸区改革本身。

  四、机制与规律

  从改革开放40年来的经验事实中,可以发现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社会发展机制,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之间的互动关系。从中归纳可坚持的经验,提炼规律性认识,有助于新时代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经济法制建设。

  1.发展的阶段性及其意涵

  改革开放40年来,在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历史进程中,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各个阶段是十分清晰的,从中可以观察到具有普遍性的经济社会发展现象。因何出现这种明显的阶段性现象,值得在认识论和实践论

  范畴深入研究。

  就本文的阶段划分而言,可将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及其互动发展分为前述5个阶段。深入观察这5个阶段,可以得出这样一些结论:其一,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得到坚定不移的持续推进,充分表明改革开放是党在新的

  时代条件下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变革,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经过40年的社会实践,坚持和推进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共识和人民愿望。其二,40年来,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经济法制建设不断推进,不仅表明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不断取得新成就新进展,而且表明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不断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不断提升,我们对改革与法治的认识水平和实践能力不断提升。其三,1992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也就是前述第三个阶段开始)以来,经济法制建设中的立法数量与体系化程度出现跃进式提升。这说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不仅是基于理念进行逻辑演绎的认识结论,更是被经济社会发展实践证明了的事实结果。其四,进入新时代以来,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能动性和实效性大为提高,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改革态势与法治能力充分显现。

  2.发展的节奏性及其意涵

  仔细观察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5个阶段,还能够发现非常明显的发展节奏性。改革开放启动与经济法制初建阶段是1978年到1984年,期间为6年;商品经济体制确立与经济法制交错建构阶段是1984年到1992年,期间为8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与经济法制转型阶段是1992年到2001年,期间为9年;市场经济体制趋于优化与经济法制系统调整阶段是2001年到2012年,期间为11年;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与经济法制全面发展阶段是2012年至今(这一阶段还将继续延展)。已经完成的阶段中,6年、8年、9年、11年的时间节奏有怎样的意涵,是值得分析研究的。

  关于如何看待发展的节奏性,初步可以提出这样一些思路:其一,发展的节奏性反映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认识与实践周期。就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而言,从上一个阶段的理念提炼、政策形成、制度推广、实践贯彻、经验总结到下一个阶段开始,大概需要8年到10年的周期。其二,已完成的诸阶段的期间逐步延长,说明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越深入,所需要的时间越长,或者说所耗用的时间资源越多。因为对于表层结构或显性问题,在形成共识或利益调整方面,相对容易形成并实施解决方案;而对于深层结构或隐性问题,则不易形成共识或者不易实现利益调整。其三,进行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必须遵循认识论与实践论上的规律,既不能消极拖延,也不能急躁冒进。在这方面,我们应当不断提高对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认识能力及实践能力,在改革发展心态上要将开拓与坚持并举,既要有改革的勇气也要有改革的耐心。其四,还有一个思路只能是假说性的,但可以提出来引发思考。就是在改革开放过程中,是否真的存在一个“政策或制度动能衰减期”,以及如何识别、应对和延缓“政策或制度动能衰减期”。一项旨在激发积极性的经济体制改革政策的出台确实能激发企业等经济主体的积极性,但随着积极性的释放以及遇到新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可能出现一定期间过后被政策或制度激发出来的积极性降低,也就是政策或制度的社会动能衰减。防止或减少这一现象的一个重要的机制性措施,就是加强经济体制建设的对应性、科学性和系统性。

  3.由体制引导型到法治引领型

  观察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5个阶段,可以明显发现经济体制改革对经济法制建设的牵引作用。笔者在进行我国商法发展机制分析时曾提出:“从商法的规范内容设定和体系结构调整来看,在商法形成与经济体制变动的关联性上,商法建设具有明显的体制跟从性,即经济体制的基本理念、主体结构和运作机制一旦发生改变,其体制变动力随即传导到商法建构过程中。”(18)这一结论同样可以用来描述整个经济法制的建构过程。

  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阶段对应性十分明显。随着改革实践的发展和认识的深化,我国经济体制几经变化,由计划经济体制到商品经济体制再到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在每一阶段的内容及特点,都与经济法制在每一阶段的内容及特点相对应。在这种变化机制中,经济法制长期处于被影响被决定的态势,即经济法制建设具有体制跟随性,每当经济体制发生性质上和重大结构上的变化,经济法制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从历史的维度看,改革开放对各类法律制度均有重要影响,对经济法制度的影响尤为巨大。”(19)这一判断适合整个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建构机制。改革开放以来经济体制与经济法制之间的决定与影响关系,实际上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一个绝佳实例。这说明在改革开放过程中,经济体制的政策选择通常先于法律体系的制度选择,经济法制建设不能脱离经济体制提供的现实可能性,更不能背离经济体制的内在要求。

  但是,经济法制对经济体制改革并不是消极回应的,而是发挥了积极的能动作用。从改革开放40年的历程来看,经济法制建设经历了制度供给不足到制度供给充分再到制度供给优化三个阶段。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之前,经济法制建设基本处于制度供给不足的状态,只能为基本的经济关系结构提供法律规范依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后,经济法制建设突飞猛进,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经解决。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追求良法善治成为经济法制建设的目标,以高质量法律确保高质量发展成为经济法制的功能要求。就改革与法治的关系而言,经济法制也由制度供给不足导致“良性违法”,发展到可以为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再发展到可以规范和引领经济体制改革。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经济法制规范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发挥得较好,而经济法制引领经济体制改革的作用有待进一步强化。

  4.经济法制的建构作用巨大

  改革开放40年来,经济法制对经济体制的建构作用值得进一步充分认识。前文提到,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并不是一个自发性演进过程。如果处于一个封闭的社会系统中,即使有同样的人力、物质和资金支撑,我国也绝不会在短短40年间就发展到今天这个样子。改革开放40年的经验表明,经济法制具有巨大的社会建构作用,能够将经济体制蕴含的要求与可能性通过规范建模的方式复制推广到经济社会生活中。

  改革开放40年来,在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拓展的情势下,经济法制有效实现了使体制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的制度建设目标,特别是适应了经济社会转型时的秩序化需要。更为重要的是,每当经济体制出现重大变革时,经济法制建设都能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经济体制所能容纳或许可的范围内创造性地建构体制所需要的制度体系。例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初期,我国经济生活中并不存在许多商事组织或商事活动经验,但商法建设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发展的制度需要,通过借鉴、引进相应的法律制度,再通过制度实施,在实际生活中建构相应的模式,从而促进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发展。有学者认为,我国“《公司法》从基本概念到体系结构再到具体规范基本上是经由台湾地区‘公司法’的途径仿效以日本和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公司法制定。《票据法》《海商法》《企业破产法》也大致如此。但《证券法》和《信托法》则主要借鉴和参考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商法制度,其原因显而易见,美国和英国有世界最为发达的证券市场和最为丰富完善的证券法律规范,信托法律制度更是英美法的创制和专长”(20)。这里论述的虽然是商法借鉴事例,但也属于制度回应体制而建构社会的事例。经济法制建设依赖经济体制又超越经济体制,依赖本土经验又超越本土经验,如此才能为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规范和引领。从这个视角也可以看出,对外开放不仅要引进物质性的外资,同等重要的是引进信息性的经验包括制度经验。

  回顾经济法制建设的历程可以看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既能坚持从国内实际出发,也能合理借鉴域外法制经验。但有一个现象值得深思,就是从体系化制度建构来看,在可借鉴资源较多的经济法制

  领域,相关体系化制度建构已经基本完成;而真正原生性的体现中国特色且可借鉴资源较少的经济法制

  领域,其体系化建构还在半途。例如,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的一年时间内就制定了《公司法》;而对于经济体制改革之发端的农村,经过了40年,仍然缺乏有关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定。再如,40年来我国在不同的经济体制阶段都把国企改革作为重点,有关改革方案与制度措施相继出台。但对制度来源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国企立法中体系成型较快的部分仍是可借鉴资源较多的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在体现国企特质与特点的制度建设方面,体系化立法仍未成型。这一方面说明,从中国实际出发解决中国问题始终是经济法制建设的重点;另一方面说明,进行真正具有原创性的制度创新特别是体系化的制度创新,需要一个长期而艰苦的认识与实践过程。

  五、经验与展望

  张文显将中国法治40年的基本经验归纳为10条:一是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二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三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四是坚持法治与自治良性互动;五是坚持以依宪执政和依宪治国统领依法治国和法治中国建设;六是坚持法治与改革双轮驱动;七是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国际法治;八是坚持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协调;九是坚持顶层设计、科学布局与试点探索、先行先试相结合;十是坚持遵循法治规律与秉持中国法理相一致。(21)这10条基本经验十分全面与精当,完全适合经济法制建设领域,也是今后我国加强经济法制建设、处理经济体制改革与经济法制建设的关系时必须坚持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正处在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攻关期,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是跨越关口的迫切要求和我国发展的战略目标”(22)。经济的高质量发展需要同样高质量的法律。为实现经济法制建设的高质量,相关措施可以从四个方面重点展开:一是强化法治引领改革的能力。根据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党和国家大政方针的指引以及经济社会蕴含的发展可能,做好经济法制的顶层设计,规范和引领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二是进行整体性的经济法律体系整合。因为现行经济法律体系是在不同经济体制背景下形成的,难免存在不同法律之间的抵牾与冲突。尽管我国曾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经济法律进行立改废释,但对经济法律进行体系化整合仍是最佳制度优化方式。因此,应当根据新时代的新发展理念,对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进行全面整合,高度实现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性和整体协调性。三是提升经济法制回应经济体制创新的能力。以制度创新为重点,使经济法制有效地因应新发展理念、新经济模式以及科技创新带来的制度需求。四是侧重于本土原生性制度建设。在继续坚持科学合理地对待外来可借鉴制度、经验的同时,侧重于我国原生性制度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律制度和国有企业法律制度的建设,在经济法制建设中有效提炼、形成、优化和弘扬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人民日报》2013年11月16日。②张文显指出:“虽然‘法治’与‘法制’这两个概念表面上只有一字之差,其内涵和意义却大不相同:第一,‘法治’突出了实行法治、摒弃人治的坚强意志和决心,针对性、目标性更强。第二,‘法治’、‘法治国家’意味着法律至上,依法而治、依法治权。第三,与‘法制’比较,‘法治’意味着不仅要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制度,而且要树立法律的权威,保证认真实施法律,切实依照法律治理国家和社会。第四,法制是静态的,法治则是动态的,法治包容了法制,涵盖面更广泛、更丰富。”参见张文显:《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③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课题组:《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理论思考和对策建议》,《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④参见熊志云:《浅谈专利档案及其管理》,《档案学研究》1998年第1期。⑤参见陈甦:《构建法治引领和规范改革的新常态》,《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⑥范健:《中国商法四十年(1978—2018)回顾与思考———中国特色市场经济主体与行为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历程》,《学术论坛》2018年第2期。⑦参见江泽民:《加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 夺取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更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党的建设》1992年Z1期。⑧我国1993年《宪法修正案》第7条。⑨(20)赵旭东:《改革开放与中国商法的发展》,《法学》2018年第8期。⑩(17)参见王利明:《回顾与展望:中国民法立法四十年》,《法学》2018年第6期。(11)参见陈甦:《体系

  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12)参见金碚:《中国改革开放40年的制度逻辑与治理思维》,《经济管理》2018年第6期。(13)(19)张守文:《改革开放与中国经济法的制度变迁》,《法学》2018年第8期。(14)(21)张文显:《中国法治40年:历程、轨迹和经验》,《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8年第5期。(15)参见周友苏:《新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年,第3页。(16)吴邦国:《在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座谈会上的讲话》,《中国人大》2011年第2期。(18)陈甦:《商法机制中政府与市场的功能定位》,《中国法学》2014年第5期。(22)习近平:《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10/27/c_1121867529.htm,2017年10月27日。

  责任编辑:邓 林

  The Interactiv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System and Economic

  Legal System in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up

  Chen Su

  Abstract:The deepening process of economic system reform is also the process of economic and legal construction, which  complements each other and develops mutually. In the past 40 years of reform and opening up,the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 has obvious stages,rhythm of change and upward               develop-ment. The economic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has played a positive role in the reform of economic            system,and it has shown the following nature of the  system  for  a long  time. Whenever the nature  or          structure  of  economic  system  changes,the  goals  and  priorities  of  economic  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also  change  accordingly.  After  entering  a  new  era,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legal system  and  reform  has  undergone  positive  changes,  and  the  goal  of  economic  legal  construction        has  changed  from  escorting   economic  system  reform  to  standardizing  and  leading  economic     system reform.

  Keywords: reform and  opening  up;economic  system;economic  legal  system;legal  system

  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逻辑、挑战与建设路径∗

  阮建平 林一斋

  摘 要:中国政府提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主张,体现了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逻辑和时代需要。全球相互依赖

  的日益深化和共同挑战的不断涌现,使越来越多国家的前途和命运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由零和的生存竞争关系

  逐步走向正和的共生性关系,客观上成为某种自在的共同体。但由于历史和现实方面的分歧,“命运与共”尚未成

  为国际社会的强烈共识,更没有成为处理相互关系的普遍自觉,由此导致了日益严重的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和治理

  赤字。对此,国际社会需要从利益基础、制度保障和共同意识等方面入手,促进各国由一个自在的命运共同体逐步

  走向自为的命运共同体。

  关键词:自在;自为;人类命运共同体;全球治理

  中图分类号:D6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8)11-0035-07

  收稿日期:2018-08-20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习近平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对马克思共同体思想的继承与创新研究”

  (17ZDA001),武汉大学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学者学术团队建设计划资助项目。

  作者简介:阮建平,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大学国家领土主权与海洋权益协同创新中心研

  究员,武汉大学中国国际战略研究中心主任(武汉 430072)。

  林一斋,男,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博士生(武汉 430072)。

  作为中国政府提出的全球治理新理念,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仅体现了各国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中国的目标追求,也符合人类发展的历史逻辑,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因而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

  一、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历史逻辑

  回顾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一个明显的“合—分—合”的历史轨迹:人类首先是作为一个整体的种群而诞生,然后是为了寻求生存资源而分散到世界各地,随着群体规模的扩大和富余空间的减少,不同群体之间的生存竞争逐渐加剧。进入近现代之后,国家间的生存竞争曾经几度激化导致巨大灾难,但相互依赖的加深和共同挑战的涌现使得各国的前途和命运越来越紧密地联系起来,逐渐成为某种程度的命运共同体。

  在作为一个种群的诞生之初,人类就具有了生物意义上的命运共同体特征。由于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其落后,这时候人类面临的主要矛盾不是人与人之间的矛盾,而是人与自然的矛盾。如果不能在自然挑战面前站稳脚跟,人类作为一个种群就不可能生存下去。而要在充满无知的严峻环境中生存下来,必须确保足够的种群数量。规模太小,不仅无法获得足够的生存资源,甚至连种群繁衍都无法保障。因此,远古人群往往以原始共产主义方式组织起来,共同劳动,共同消费,结成了原始形态的命运共同体。尽管不同群体之间也存在矛盾,但这些矛盾往往可以通过地理空间的转移来予以缓解。

  随着人口规模的增长和剩余空间的缩小,群体之间的矛盾开始上升。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生存下来,群体组织不断地扩展,由氏族、部落逐步发展成各种类型的国家,直至今天的民族主权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一历史进程就是更大规模命运共同体的形成过程。而民族主权国家之所以成为有史以来最主要的国家形式,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于其能够更有效地应对生存竞争,没有足够的规模就难以动员足够的资源赢得战争。但随着规模的扩大,群体内聚力也在不断下降。相对于各种封建实体和帝国,民族主权国家能够更好地平衡二者的关系,从而成为当今最主要的国家组织形态。①

  在现代民族主权国家内部,成功的政治进程使得政府垄断了对绝大部分暴力的合法使用,严格限制个人的暴力使用,终结了地方之间的冲突,并以此为基础建立起普遍的法律、经济和社会秩序,促进国民经济整合与社会融合。与此同时,确保所有成员

  生存和发展权利,包括通过转移支付给予那些缺乏生存资源的成员以必要援助。对境内不同民众而言,民族国家的塑造也是他们超越血缘和地缘纽带形成对国家最高效忠和相互认同的过程,从而构建了现实政治环境下最大规模的命运共同体。

  与国内政治进程不同,国际社会至今尚未形成统一的最高权威。虽然形成了各种国际规范和机制,但缺乏统一有效的强制手段,其约束力有限,因此国际社会长期处于某种程度的无政府状态。国际社会的这种无政府状态与资源的有限性相结合导致了国家间的生存竞争,近代以来民族主权国家的普遍化以及军事技术的进步,加剧了这种竞争的破坏性,两次世界大战就是其突出体现。

  与国家间矛盾上升相伴随的是人与自然矛盾的加剧。在近代工业革命之前,人与自然的矛盾并不突出,大多是局部性的;此后,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大规模开发和竞争,导致了日益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及其全球化,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资源

  枯竭、环境污染、生态恶化等逐渐成为危及整个人类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共同挑战。在某种程度上,人与自然的矛盾是人与人矛盾的体现,因此,解决人与人的矛盾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根本任务。

  在传统现实主义者看来,国家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人类历史就是一个战争与休战的周期性循环,甚至就是战争和备战。但这种认识遭到了越来越多的质疑。从统计数据来看,近代以来大国战争的时间在缩短。16—17世纪,大国几乎把95%的时间用在发动战争上;18世纪时,大国将71%的时间用在发动战争上;到了19世纪,这一数值为29%。②进入20世纪后,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虽然地区冲突和局部战争不断,但大国之间的战争几乎没有。早在200多年前,德国哲学家康德就认为,世界和平是必然会来的;不是由于世界各国人民都有共同的正义感,就是由于威力越来越大的战争周期会教育人民,冲突无补于事,世界和平总是会来到的。随着核武器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出现,现代大国之间一旦发生直接冲突,不仅可能相互毁灭,甚至可能导致全人类的毁灭。有鉴于此,基辛格认为,核武器时代赋予了康德预言以新的意义。他指出:“在一些国家有能力在短短几小时内造成数以千万计的伤亡时,和平就变成了道义上的绝对必需了。任何上台的人,都不能逃避这个带根本性的责任。”③

  与此同时,大众政治的普及使得现代国家承担了越来越多的国内社会责任,能否和在多大程度上满足民众对福利的分配欲望决定了政府的合法性。无论是为了赢得国际竞争,还是为了维护国内合法性,各国政府不得不将经济发展置于优先地位。而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普及,使得每个国家都面临着生产和市场的矛盾。离开了国际资源和市场,任何一个国家的社会再生产都将面临挑战。一旦某些国家的社会再生产循环发生重大故障,都将引发其经济、社会和政治危机,并可能波及其他国家,甚至引

  发更大范围的国际冲突。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就是其突出的证明。

  社会化大生产的普及和全球化相互依赖的加深使得各国的前途和命运日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而相互毁灭的世界大战、经济动荡、资源枯竭、生态环境恶化等共同挑战的不断涌现则进一步加剧了这一进程,从而使各国逐渐成为某种程度的自在共同体。早在170年前,马克思、恩格斯就深刻指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扩展“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一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有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锁国的状态”④,“单是大工业建立了世界市场这一点,就把全球各国人民,尤其是各文明国家的人民,彼此紧密地联系起来,以致每一国家的人民都受到另一国发生的事情的影响”⑤,“过去那种地方的和民族的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状态,被各民族的各方面的相互往来和各方面的相互依赖所代替了。物质的生产是如此,精神的生产也是如此”⑥。在英国霸权处于顶峰的19世纪末,地缘政治学者麦金德从另一方面也意识到全球相互依赖所带来的影响。他总结道:“在哥伦布以后的时代,我们不得不再一次与封闭的政治制度打交道,而且这将仍然是一个世界范围内的问题。每一种社会力量的爆发,不会在周围的某个不为人知的空间和野蛮的混乱中消失,而是在地球遥远的一边引起强烈的反响,其后果是世界上政治和经济有机体中的薄弱成分,将被震得粉碎。”⑦同一时期,列宁提出在帝国主义薄弱链条的个别国家首先实现社会主义革命胜利的可能性,也主要是基于对资本主义发展及其全球扩张的逻辑矛盾而做出的科学推论,这也从反面证明了全球相互依赖背景下的系统性风险。

  如何维护各方的发展权利又不引发冲突,是人类社会孜孜以求的长期目标。人类很早就在探索从整体上解决这一问题,比如中国传统的“天下观”“大同社会理想”“和合文化”以及古希腊的“世界公民”“世界城邦”概念。⑧进入近代之后,康德提出了“自由国家联盟”的构想,即以世界公民法为契约来建立一种介于“世界国家”与“世界邦联”之间的新“世界政体”。⑨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当代学者也在不断探索。赫尔德将“世界主义民主”作为构建人类共同体的框架,以“世界民主法”来保障一定的强制性,建立一个介于联邦制与邦联制之间的世界主义共同体,从而推动形成“一种从城市、国家到区域、全球网络的民主社团的政治秩序”⑩。与这一探索相应的是,国际政治逐渐由权力政治向权利政治转变。尽管战争与冲突依然存在,但国家之间的行为日益受到国际舆论、道德、法律和机制的制约,共同意识和全球治理逐步扩展。

  为了生存,不同个体组成各种命运与共的群体,并逐步扩展;同样,为了生存,不同命运共同体之间相互竞争,导致了频繁的冲突与巨大的破坏。其背后的关键就是能否形成基于共同利益的集体身份认同。温特指出,在促使理性自利的行为体从相互否

  定转向相互肯定、从极其厌恶他者转向把他者视为自我延伸的过程中,相互依赖的日渐增加和价值观的跨国接受发挥了重要作用。(11)

  纵观人类历史发展可以看到,随着前途和命运的日益相连,各国逐渐从零和的生存竞争关系逐步走向正和的共生性关系,客观上成为某种“自在”的共同体。但要顺应时代趋势妥善解决各自面临的生存发展问题,各国就必须真正从主观上达成对命运与共的强烈共识,并据此调整相互身份认知和关系,直至像一个有机整体那样的自为的命运共同体。显然,目前各国的相互认知与合作远未达到这一程度。

  二、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面临的挑战

  中国提出将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作为全球治理的新思路,得到了国际社会越来越多的认可,但与此同时也面临着诸多现实挑战。厘清这些挑战的根源和性质,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必要前提。

  2017年5月14日,习近平主席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指出,从历史维度看,人类历史正处于一个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时代。世界多极化、经济全球化、社会信息化、文化多样化深入发展,和平发展的大势日益强劲,变革创新的步伐持续向前。各国之间的联系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紧密,世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强烈,人类战胜困难的手段从来没有像今天这样丰富。从现实维度看,我们正处在一个挑战频发的世界。世界经济增长需要新动力,发展需要更加普惠平衡,贫富差距鸿沟有待弥合。地区热点持续动荡,恐怖主义蔓延肆虐。和平赤字、发展赤字、治理赤字,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严峻挑战。(12)正是基于这种现实趋势,国际社会才日益需要超越传统国家主义的狭隘思维,形成对共同命运的集体认同,如此才能妥善处理好各国之间的生存发展关系;也唯有如此,才能共同应对资源环境挑战,有效解决人与自然的矛盾。

  如何在一个以民族国家为主要行为体的国际体系中塑造一种共同体意识,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面临的根本挑战。当前国际体系是以民族主权国家为基本单元所构成的。单元的性质决定了国际关系

  的行为模式仍然是以民族国家利益为皈依。但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方式的普及以及由此而导致全球相互依赖的日益加深,正在改变实现国家利益的传统方式;而政治意识的普遍觉醒也使得纯粹的国家主义理念受到越来越多的质疑,对相互关系以及共同利益的认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当今民族国家在解决小问题时显得过于庞大笨拙,而在应对全球性大问题面前又显得势单力薄。(13)联合国《2016人类发展报告:人类发展为人人》中指出,在这样一个以全球行动和合作为大势所趋的时代,自我认同就变得日益狭隘。

  作为当今世界各国最主要的生产方式,社会化大生产需要一个尽可能开放的市场来获得其再生产循环顺利进行所需要的各种生产要素。对每个国家而言,面对生产和市场的永恒矛盾,只有充分利用好国内外两种资源和市场,才能实现充分的发展。否则,闭关锁国只会导致僵化衰退,最后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失败。而要获得世界资源和市场,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武力抢夺的战争方式,这是传统大国崛起的主要方式,但这种方式现在受到越来越多的制约而不合时宜;另一种就是市场交换的和平方式,这是被当今各国广为接受的方式。因此,虽然各国国内的经济体制、制度和政策并不完全相同,但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普遍遵循的就是市场原则。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被视为世界经济的本质特征。

  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认为,各国之间如果能够像其国内市场一样实行自由分工与交换,则不仅能够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还可以根除相互冲突的主要根源,最终实现普遍繁荣与永久和平。但以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和弗里德里希·李斯特为代表的新重商主义认为,虽然自由分工与交换有助于提高生产效率,但并不适用于发展程度不同的国家。因为它在经济上只会使先发国家的优势长期化、利益合法化,而使后发国家处于长期的依附甚至贫困状态。在政治上,由于国际社会并不像国内

  社会那样终结了政治冲突,一旦发生冲突,那些在和平交往中获利更大的国家可以有更多资源用于战争,因此,对于后发国家而言,财富固然重要,但生产财富的能力更重要。只有政府保护才能建立起更有效的财富生产能力,从而为最终与先发国家的自由贸易奠定充分的基础。(14)

  从学理逻辑的适用空间来讲,自由主义适用于终结了地缘政治纷争后的世界,通过完全的自由贸

  易可以实现世界资源的最有效利用,各方也各得其所,更关注绝对收益的增长,而不是相对收益的分配。这类似于国内发展进程:只有政治上的统一才能真正实现区域市场的统一和相互之间的自由交换。但这一前提在可预见的未来世界难以满足。重商主义适用于单个国家,尤其是后发国家的赶超战略,但如果所有国家都采取保护主义做法,则每个国家都难以实现其发展目标。因为生产和市场的矛盾是社会化大生产面临的必然矛盾,唯有相互开放才能够避免其激化进而避免引发世界范围的政治军事冲突。这方面的历史教训非常多,其中最为惨痛的就是20世纪20—30年代主要大国采取以邻为壑的贸易战引发并加剧了30年代大危机,随后导致了灾难空前的第二次世界大战。

  自由主义与重商主义的争论反映了近代以来全球治理的一个核心问题:如何确保各国发展机会的平等。鉴于后发国家对自由贸易的批评以及保护主义所引发的挑战,麦金德早就预见到,如果允许一国实行商业“渗透”,将导致普遍的伤痛;而无限制的自由贸易和工业专门化,将使一些国家感到它们被降到劈柴担水的地位,其结果都是一样的,而“整个世界一旦失序,就意味着任何可作为秩序恢复之支点的国家基础都不复存在”(15)。

  经济的全球化与政治的地缘分割使得仅凭市场机制难以解决上述全球治理难题。作为现代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市场有助于优化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不可否认的弊端。除了应对经济危机的滞后性外,还容易导致社会的两极分化,甚至引发政治危机等。

  这些弊端在拥有统一最高权威的国内可以通过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加以缓解。但在国际社会,缺乏这些应对手段。其结果往往如依附理论所指出的,以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世界体系往往是一个以发达国家为中心、发展中国家为外围的不平等结构。其中,不仅存在收益分配上的不平等,更强化了政治上的不平等。简言之,就是“赢者通吃”。数百年来,占据世界体系中心的国家在发生变迁,但西方主导的这种不平等结构和交往模式并没有多大改变。

  然而,全球相互依赖的不断加深和政治意识的普遍觉醒,使得传统国际交往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

  质疑,为此,不仅需要超越个体生存竞争的狭隘视

  野,还需要超越迫于相互依赖的被动合作,转向基于对命运共同体认同的主动合作。19世纪欧洲关于“有机体”的讨论为今天全人类命运共同建设提供了重要启示。黑格尔曾以肢体与身体的关系进行过类比,他指出,在一个有机整体中,任何一部分的性质深受这部分对其他各部分和对全体的关系的影响。一旦离开身体,肢体即便是完整的也毫无意义。(16)在理想的命运共同体中,各部分形成了类似于人的手足那样的有机联系。虽然功能不完全一样,但对于健康有质量的生活而言,都是不可或缺的,并共存于统一的生命系统之中。任何一方的价值都以生命系统的存在和质量为前提,任何一方的损失都是生命系统的损失,而生命系统的崩溃将导致所有各方失去其存在的基础。

  从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看,每个成员国就是整个人类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虽然各国在总体规模、发展水平和速度等方面并不完全一样,但都拥有平等的发展权利,相互应该和平共处、和谐共生。否则,任何一国发展的严重滞后或相互竞争的失控都可能危及其他部分乃至人类整体。

  相对于现有的世界体系及其交往模式而言,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并不是要排斥市场在全球资源配置与国际合作中的基础地位,而是强调在此基础上尊重各国的发展权利,倡导平等合作、和平协商、互利共赢。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也不意味着要消除国家之间的差异,事实上,不要说各国文明之间的差异永远不可能消除———当然,也没有必要消除,即使是发展水平的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也很难完全消除,因为它受到很多主客观因素的复杂影响。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旨在消除造成和加剧不平等的人为因素,更不能允许发展的差异成为政治不平等的基础甚至成为解决相互分歧的根本因素。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要取消民族主权国家的主体地位,相反,它以承认民族主权国家的合法权利及其平等为前提,强调相互尊重与平等合作,主张依托现有全球治理机制进行组织协调,并通过改革增强其代表性,提高其治理效果和效率。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时代发展的需要,但在现有的世界体系下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面临着三大挑战:一是中心国家的挑战。作为现有国际体系的创立者和最大受益者,中心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其主导地位,甚至会本能地将中国的这一倡议视为试图颠覆现有国际秩序、取代其霸权地位,至少是增强中国国际话语权的一种手段而加以抵制。二是国际集体行动的逻辑困境。作为一种新的全球治理理念,人类命运共同体只有借助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进行动员、组织和协调,才能构建一个开放、有序、公平的国际秩序。这样一个有利于所有国家的国际秩序同历史上的所有国际公共产品一样,由于其消费不具有排他性而导致大量的“搭便车”行为,结果往往是供给不足。从历史来看,国际公共产品往往是由大国倡导提供的,但这往往又给大国“公器私用”提供机会。面对新的国际形势和时代需要,如何平衡大国与小国的权利与责任,是塑造公平有效的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的关键,也是构建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长期挑战。三是不同文明之间如何和平共处、交流互鉴。任何一种文明都是其群体在特定时空下的产物,因此都具有独特的价值。文明的多样性既是客观现实,也是人类进步的基础。但长期以来,一些政治势力往往利用文明的差异进行政治动员和政治排斥,甚至由此引发了各种所谓的“文明冲突”。这里既有一些文明中原教旨主义者的极端排外,也包括西方长期以来对其他文明的歧视和排斥。实际上,很多冲突的本质并不一定是“文明的冲突”,而文明的差异也不是导致这些冲突的根本原因,但它确实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不同群体之间的正常交流与合作。对构建全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如何超越狭隘的自我文明意识,是一项重大挑战。

  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建设路径

  为了应对战争冲突、经济动荡、气候变化、贫穷和疾病传播等全球性挑战,全球治理已取得很大进展。但由于历史积怨、现实矛盾和猜忌,国际社会尚未形成足够强烈的普遍共识,尚未真正从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角度处理相互关系和共同挑战,导致现有全球治理在代表性、公平性和有效性等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已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从根本上讲,只有每个国家真正将其他所有国家视为命运与共的有机组成部分予以尊重,并自觉以此为出发点加强相互之间的合作,妥善处理相互分歧,协同应对共同挑战,才能从一个“自在”的命运共同体走向一个“自为”的命运共同体。

  1.促进各国利益的深度交融与共同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把不同国家的前途和命运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经济基础是其生存和发展利益的深度交融。对当今世界各国而言,除了生存安全外,发展就是最为普遍的利益诉求。在全球化时代,发展离不开国际经贸合作,但只有当这种合作成为各自国内社会再生产和生活的必要环节,其经验和信心才能有效地“外溢”到文化、政治和安全等各个领域,促进共同利益的扩大和相互利益的交融,从而为命运共同体奠定必要的物质基础。

  在利益深度交融的过程中,只有以共同发展为目标才能形成人类命运共同体赖以存续的物质基础,否则,利益共同体都不可能持久,遑论命运共同体。当前,世界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习近平主席在2017年“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上

  所提到的“发展赤字”,其中主要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这里既有历史遗留的原因,也有这些国家自身能力和政策方面的原因,当然还有不合理的国际秩序阻碍了这些国家的发展,尤其是一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技术优势维持不合理的国际经济秩序,忽视乃至无视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自主权利,肆意干涉其发展道路,甚至向其转嫁发展成本和危机。对发展中国家而言,他们希望拥有不断提升产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自主权利,发达国家有义务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这一目标。这不仅是基于相互依赖的理性认识,更是基于全人类共同命运的道义责任。

  要实现各国的共同发展,就必须主动自觉地加强相互之间的政策协调。这既是全球相互依赖深入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平衡各国发展权利的需要。随着越来越多的国家走上工业化道路,经济技术水平的提升和产业结构的升级必然使各国产业结构的重合率上升,由此会不可避免地导致同质化竞争和结构性摩擦。对此,早在一百多年前,麦金德就意识到各自为政或自由放任的做法都会导致严重后果。为平衡各国的经济发展,全球治理必须设法保障国家发展机会的某种平等。(17)作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具体实践,中国政府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提出的尊重各国的发展权利,按照共商、共建、共享三原则加强政策沟通协调,实现互利共赢、共同发展,就是基于这一历史规律。

  2.完善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

  在以民族主权国家为主要行为主体的世界体系下,要协调相互利益、应对共同挑战就必须借助各种全球治理体系及其机制。虽然国际社会在可预见的未来还不大可能像国内社会那样建立起统一的最高权威,但这些全球体系和机制提供了国际交往合作所必需的行为规范。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平等开放的国际体系及完善有效、公正合理的国际机制尤为重要,它不仅影响国家行为,还有助于重塑身份和利益认知,巩固集体身份认同。“通过对不同的国家制定同样的行为要求,规范确实在更广阔

  的范围内创造了国家之间相似的行为方式。有助于保证和平行为的原则和实践,使各个国家共同免除战争,进而有助于形成一种共同体的意识。”(18)

  长期以来,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深受权力政治的影响,具有根深蒂固的国家中心主义逻辑,由此导致现有全球治理体系存在程度不同的代表性不足和机制的公正性问题。随着以新兴国家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崛起,全球治理机制的权力结构与各方实力对比日益脱节。面对不断涌现的挑战,现有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难以动员足够的资源提供有效治理,导致越来越严重的治理赤字和合法性危机。完善现有全球治理体系和机制,是解决治理赤字的必然要求,更是构建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保障。

  为此需要做到:一是扩大现有治理体系,增强其成员的代表性。被西方大国垄断的全球治理体系要向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国家开放,使其真正具有全球代表性;与此同时,也应根据需要适时扩大非国家行为主体的参与,充分利用其独特优势进行协调治理,以应对各种挑战。二是整合现有治理体系,形成合力。实际上,人类命运共同体所涉及的政治、安全、经济、文化和生态环境等领域都存在治理体系,但由于缺乏统一协调,存在明显的碎片化问题,难以形成合力。这就需要根据形势需要和从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目标出发,对这些领域的治理体系进行系统整合。三是按照普惠理念和责、权、利平衡的原则推进全球治理机制的民主化改革,增强其公平和效率。既要使所有国家都有权平等参与全球治理,公平分享合作收益,又要鼓励大国承担更多责任,同时抑制其公器私用。

  3.凝聚和扩大共同意识

  命运共同体始于利益交换,成于身份认同。从身份政治的角度看,命运共同体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一个由排他性角色身份向共生性集体身份曲折扩展的过程。温特指出,“在这一过程中,自我-他者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并在交界处产生完全的超越,自我被‘归入’他者”,“把自我和他者合为同一身份”,“诱使行为体把他者的利益定义为自我利益的一部分,亦即具有‘利他性’”。(19)基于对国内政治进程的类比,温特认为,不排除各国之间超越现有身份形成更大认同的可能性。“国家在一开始这样做的时候可能是出于自我利益的考虑,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认同得以内化,一群国家就会认为它们同属于‘我们’之列。到那个时候,这个群体的成员之间在涉及整个团队事务的时候就不会再各自寻求自我利益了。”(20)这种共同意识不再仅仅是基于纯粹的道德驱动或个体利益本能,它更是基于对人类发展规律的理性认识形成的集体自觉。

  对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而言,集体身份认同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助于化解各国在交往中的猜疑,增强彼此间的理解与信任。在国家间利益高度融合的基础上发展出共同的价值观和诉求,进而为命运共同体的形成提供更加广泛的社会支持。为此,除了加强政府层面的沟通合作外,还应积极扩大民间交流,通过官民良性互动,培育相互理解与尊重的社会基础,凝聚和扩大共同体意识。国之交,在民相亲;民相亲,在心相通。随着大众政治的普及,加强各国民间交流,对于培养合作的社会基础具有更为重要的价值。民众之间广泛的相互认同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要件和最终标志。由于历史传统、社会制度和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差异制约了各国民众之间的相互交流与理解,因此要有针对性地鼓励各国之间的人文交流,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学术教育、媒体方面的交流合作。

  在凝聚和扩大共同意识的过程中,要注意尊重各国的差异性。道并行而不相悖,万物并育而不相害。文明的多样性和现代化的多元探索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求同存异、交流互鉴,是不同文明传统交流合作的科学原则,也是凝聚和扩大共识的必要前提。

  作为一种理想的发展目标,人类命运共同体不是空泛的口号,不是虚无缥缈的乌托邦。它顺应时代要求与世界发展大势,契合各国人民对和平发展的共同诉求,受到国际社会高度重视和广泛赞誉,显现出强大的生命力。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长期的奋斗过程,必然会面临各种可预见和难以预见的挑战,对此,我们应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做出持久的努力。

  注释

  ①[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宋新宁、杜建

  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23页。②Quincy Wright, A Study of War,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3,p.121,p.237,p.248,p.

  638;JackS . Levy,War in the Modern Great Power System:1954-1975,University Press of Kentucky,1983,pp.139-144.③[美]亨利·基辛格:《白宫岁月》第1册,陈瑶华、方辉盛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3年,第90页。④⑤⑥《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14、241、276页。⑦[英]哈·麦金德:《历史的地理枢纽》,林尔蔚、陈江译,商务印书馆,2009年,第50页。⑧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4页。⑨蔡拓:《世界主义的理路与谱系》,《南开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6期。⑩[英]戴维·赫尔德:《民主与全球秩序:从现代国家到世界主义治理》,胡伟等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248页。(11)[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中认同和结构变化》,[美]约瑟夫·比拉德、[德]弗里德里希·克拉托赫维尔主编:《文化和认同:国际关系回归理论》,金烨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6—82页。(12)《习近平在“一带一路”国际合作高峰论坛开幕式上的演讲》,新华网,http://www.xinhuanet.com/2017-05/14/c_1120969677.htm,2017年5月14日。(13)[法]吉尔·德拉诺瓦:《民族和民族主义》,李金梅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148页。(14)Alexander Hamilton,Report on Manufactures. in George T.Crane&Abla Amawieds .The The oretical  Evolution    of  International  Political  Economy,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1;[德]弗里德里希·李斯特:《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商务印书馆,1997年,第109页。(15)(17)[英]哈福德·麦金德:《民主的理想与现实》,王鼎杰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6年,第150、153页。(16)[英]罗素:《西方哲学史》,马元德译,商务印书馆,2012年,第518—519页。(18)Evelyn Goh, Southeast Asian Perspective sonthern China Challenge,        Journal of Strategic Studies,Vol.30,No.4,August2007,pp.809-832.(19)(20)[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0年,第287—288、301页。

  责任编辑:浩 淼 思 齐

  The  Historic  Logic,Challenges  and  Construction  Path  of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Ruan  Jianping Lin  Yizhai

  Abstract:The  proposal  of  the  Chinese  government  to  build  a  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 embodies  the  historical  logic  and  the needs of  the  times  of  the  development  of  human  society.With the  deep-ening  of  global interdependence and  the  emergence  of common challenges,the  future  and  destiny  of more  and  more  countries  are  increasingly  closely  linke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ountries  has

  gradually  changed  from  zero-sum survival  and competition  to  positive-sum  symbiotic        relation-ship,  objectively  becoming  a  kind  of  self  contained community.However,due  to  differences  in           history  and   reality,"common  destiny"has  not  yet  become  a strong  consensu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or has it  become a  universal  consciousness  to  deal  wit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m,which has led to increasingly serious  peace deficit,development deficit and governance deficit. In     this  regard,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needs  to  startfrom  the  basis  of  interests, institution-al  safeguards and common sense to promote  countries from  a  self-contained community of destiny to   a self-created community  of  destiny.

  Keywords:self-contained;self-created;community of  human  destiny;global  governance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