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治护航营商环境优化 为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
10月22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政府立法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第一部营商环境行政法规,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国家层面的优化营商环境法规。《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审议通过,充分体现了中央政府改善营商环境的坚定决心和坚强意志。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颁布实施实现了“三个转变”
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路径由政策优化转变为法治优化。近年国家针对优化营商环境做出了系列部署和要求,并出台了不少相关政策文件。各地积极探索出很多行之有效的经验和措施,如“一网通办”“最多跑一次”等。“一站式服务”、简化施工许可要求等政策措施的落实,使得中国营商环境便利度在世界银行《2020全球营商环境报告》中的排名升至第31位,已经连续两年跻身全球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幅度最大的十大经济体。但是,政策易变且差异性大,无法给予市场以确定可靠的预期。一些地方政府不兑现招商引资政策和承诺即是最好的例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政策承诺和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确需变更的也要依法进行并给予补偿。“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只有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才能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提供制度保障,才能让市场主体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专心创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审议通过,正是对近年优化营商环境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和成熟经验的法治提升,是我国致力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关键一步,是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内生动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
优化营商环境的抓手由不得要害转变为有的放矢。在不少地方政府及领导干部的意识中,“优化营商环境”只不过是“嘴上喊喊”“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虚活儿,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标准和尺度去衡量。“营商环境优不优,就看企业感受度”。《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切实从市场主体需求出发,将营商环境具体细化为市场主体保护、市场环境、政务服务、监管执法、法治保障等诸多方面,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机构的职责权限,营商环境的优化有了可以付诸实施的具体条目清单,集中体现了优化营商环境是“实活儿”,需要“真功夫”。
优化营商环境的责任考核由软性要求转变为刚性约束。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硬性指标要求去考核地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绩效,也没有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许多政府部门认为只要形式上找不出毛病,多加几道手续、多拖一段时间、多转几个部门、多收一点费用、多跑几趟路似乎无伤大雅。针对因权力失范而致的“推绕拖”“踢皮球”“新官不理旧账”“小鬼难缠”等严重制约市场正常运行的痛点、难点和堵点,《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将“职权”“服务”“责任”全部纳入刚性约束。《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建立以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的“营商环境评价体系”,以引领和督促营商环境的优化;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施行“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和失信违约等行为,公用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服务机构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旗帜鲜明地以法治刚性向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亮剑。
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需做好三个方面工作
“徒法不足以自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立法红利”需要通过狠抓落实才能转变为“社会发展红利”。
第一,在市场主体保护上出实招求实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市场主体经营自主权,严禁实施违法的财产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不容否认,民营经济在竞争中因非市场因素而遭受不公平待遇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侵害企业经营自主权和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还时有发生。保护市场主体需要各方立足本职、发挥优势、形成合力。立法方面应侧重保障市场主体无歧视、无特权的平等法律地位,彻底清除既往有悖于平等保护的法律条款。行政部门应从市场主体的切实感受出发,将“放管服”改革向纵深推进,“放”出活力、“管”出公平、“服”出效益。司法机关应侧重为保护市场主体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尤其是严格案件定性,慎用强制措施,杜绝民事经济案件刑事化处理,并积极运用司法手段对侵害市场主体权益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第二,在创新监管方式上下功夫做文章。《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公平、安全、秩序为目标,将近年各地创新并经实践检验的行之有效的综合行政执法、联动行政执法以及“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推向全国。在大数据信息化时代,构建统一的信息化信用监管体系理应成为下一步监管方式创新的重要抓手。一是用好大数据,将监管信息全方位纳入数据平台,打破“信息孤岛”,实现市场监管信息共建共享,将分类监管向精细化、信息化推进。二是积极推行“互联网+监管”模式,实现全方位、智能化、实时化监管。三是利用监管信息推进信用监管,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营造“诚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难行”的良好公平竞争氛围。
第三,在激发改革动能上卸包袱鼓干劲。《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予以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立场坚定地为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但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明确清晰的“规定条件”。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宽容干部在工作中特别是改革创新中的失误。2018年5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意见》,专门就建立“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提出七点意见。广州、江苏、广西、湖南等地陆续出台了容错纠错机制办法。但营商环境改革中哪些情形应当免责或减轻责任,不可能确定一个一成不变的硬性标准。习近平总书记的“三个区分开来”为容错纠错机制确立了基本原则。在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根据主观动机、客观条件、程序方法、问题性质、后果影响、补救处置等情形科学合理地把握和界定,宽容在优化营商环境改革中的先行先试失误、探索性失误和无意过失,让改革创新者轻装上阵。同时还应将营商环境改革纳入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考核结果的分析运用,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依据,给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领导干部以机会和舞台,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向纵深发展。
(作者李昌凤单位为河南省委党校)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