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农地产权改革路径选择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19-12-26 08:52

  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了“两个毫不动摇”,并明确指出,改革实践的发展必须坚持“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新一轮农地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强有力的指导。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不可偏离,重在创新经营权运行方式,同时要大力提升农村产权市场化水平。

  一、牢牢坚持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方向

  农地产权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坚持农地集体所有。所有权是农地产权的核心权能。任何农地改革举措均不允许改变这一公有属性。农村土地产权概括起来主要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两个层级,承包权其实是经营权中的一种形式。其中土地所有权是农地产权的核心产权或权能,它处于农地产权体系的支配地位。一切经营权都是在所有权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产权,因此,所有权是公有还是私有,深刻决定着农地经营的方式、性质、以及农地经营收益的去向。习近平总书记曾强调,农地产权“不管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农地产权调整的种种做法要始终遵循集体所有制的基本约束,坚持农地所有权性质为集体公有,其收益为农民所享有。

  农地集体所有是我国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的制度特色,也是经济优势。我国广大农村实行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度有效避免了土地私人垄断,有利于保持农村的和谐稳定,有利于农村经济的长远发展。中国的高铁享誉世界,据交通运输部2019年9月24日发布的数据,去年年末我国高铁通车里程超过2.9万公里,位居世界第一,其建设速度更令世人惊叹。相比之下,世界银行2019年9月发表的《中国的高速铁路发展报告》则显示,欧美一些发达国家的高铁几乎为零。一个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遇到了私有制土地产权的梗阻。在我国,土地实行公有制,这和大型基础设施的公共性存在逻辑上的内在一致性。土地公有的成建制优势不言而喻。另外,农地集体所有具有安定广大农民人心的作用,它是乡村和谐稳定的基石。国家统计局今年4月29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我国2018年有2.88亿进城务工农民,就业于非农行业并取得非农收入,但与此同时,农地的集体所有制保障了农民还始终享有经由农地承包经营带来的收入。很显然,农地发挥着重要的基本保障作用。

  二、不断创新并丰富农地集体所有权具体实现形式

  现代产权越来越呈现出“两权”分离的趋势。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使得经营权变得更加灵活多样,且更加市场化。在不变更农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大力创新土地经营方式,不断拓展集体所有权的具体实现形式,是集体所有制改革的重点内容。在继承和发扬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引入农地经营权资本化、市场化操作方式是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发展完善家庭联产承包的基本责任制

  家庭联产承包,既保持了农地集体所有的基本产权性质,又保证农户拥有相应的承包权、经营权。二者统分结合,显示出这种土地产权结构的灵活性。家庭联产承包被称为我国农民的伟大创举,它为解决亿万农民的温饱问题、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发挥过巨大作用。但随着改革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的一些不足和问题日渐凸显,如集体所有权虚化、农户经营分散、土地条块分割,不利于机械化,家庭为单位的经营方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农民势单力薄,难以应对瞬息万变的市场,农民异地就业还导致土地撂荒,宅基地闲置等新的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需要做出与时俱进的改变和完善。

  (二)实行农民合作社经营方式

  在农地三权分置、清产确权基础上,不断创新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多种实现方式。各级各类农民合作社是一种可行选择。在一些条件成熟的乡村,可将土地集体所有与经营两权集中起来,实施集体所有、集体经营。围绕土地这一基本生产资料成立各类合作社,农民可在自愿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入股集体,转变为社员。合作社可因地制宜选择经营范围,如经济作物规模种植、农产品加工,或从事农业机械、技术、乡村旅游等商业服务业。这样,资本和农民劳动相结合,专业分工也更细化,利于农业经济效益的提升。同时对解决农户分散经营、土地条块分割、农地利用不充分等问题有积极意义。

  (三)家庭农场经营方式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农地产权制度改革要“突出抓好家庭农场和农民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重点支持有经营能力的农民创办家庭农场。相比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以个别种粮大户或农业经营能手为主,农户依法通过土地承包权转让取得收益,同时在农场劳作也可以获得劳动报酬,实现资本和劳动的联合,这种经营方式既利于农民增收,也利于推动农村经济向更高水平迈进,既保持了农地集体所有权制度,又释放了农地经营权活力。

  三、大力引导和扶持农地产权组织,培育农地产权市场

  各类市场主体是市场经济得以运行的微观载体和依托。政府可以多渠道引进社会资本,鼓励扶持一批农村经济组织,合理调整其产权关系,发挥其在配置资源中的优势,带动广大农村地区市场化发展,促进经济繁荣。

  其一,逐步建立健全农地产权专业化组织。如,改革实践中一些地方出现的“土地银行”,就是一种以农地产权为主要交易内容的专门化组织。在汇集有关农地的经营权(土地所有权仍归集体)后,土地银行根据市场需求灵活转包给需求方,避免农地闲置,做到地尽其用。政府可给类似土地银行等土地产权组织以优惠政策,鼓励它们把一定区域各类闲置宅基地、耕地等的使用权分类整合,及时推向市场,加快农地流转。

  其二,鼓励和引导农村劳务中介组织的发展。农村劳动力中介组织对转移农民就业,促进劳动力资源合理流动,推动农地产权市场健康运转有着积极作用。目前农村劳动力就地转移就业还十分滞后,随着农村经济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农民流动性越来越强,农村劳动中介机构缺失的状况亟待改变。政府应对此加大投入力度。

  其三,围绕农地产权改革加强农村法律服务。农地要素按照市场要求实现有序流转和高效配置,其前提是产权运行中不存在纠纷和摩擦。但现实中,农地产权运行错综复杂,有关法律服务中介组织不可或缺。设立有关农地产权法律服务机构,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旨在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益。比如,近年来,农村“一户多宅、超标占地、违规建房等问题”较为突出,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小产权房也甚为流行。农村宅基地秩序失范,不利于农地产权市场健康发展,影响农民财产权和经济利益的实现。

  最后,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提高农地产权信息化水平。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政府可适时引导大众并致力于打造网络产权交易市场,利用大数据,创新丰富多样的信息服务平台,以便迅捷传播农地产权需求信息、交易信息,推动农村市场化程度的进步。

  总之,深化农地产权改革要逐步健全土地产权的各项具体权能,在坚持集体所有制方向的基础上,拓展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理顺各种具体产权的权、责、利边界,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土地产权制度。在产权制度环境下,产权主体有事做,就是人尽其才;产权客体充分发挥其效用,土地财产不被闲置,就是物尽其用;货畅其流,也就意味着产权安排合理,市场秩序得以保障。这正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本意。

  【作者陈锴为中原工学院副教授 本文系2019年度河南省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项目、河南省社科基金委托项目(编号:2019MGC07)】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