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意识”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中国社会科学网
时间:2022-06-07 10:30

  但凡可称得上一门学问,必然离不开问题。所谓“学以聚之,问以辩之”。学术研究要有问题意识,在今天已是不证自明的公理。发现问题、筛选问题、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是学术研究的基本要素。也可以说,问题是学术研究的起点,也是理论创新的动力。比较来看,问题总是受到特定时空所限,不同国家、不同社会、不同时代,问题也各不相同。今天,立足中国国情,聚焦中国问题,构建中国理论,已是学术界的主流共识。在此背景下,强调“中国问题意识”已成为中国宪法学理论研究的一个显著特征。然而,如何寻找宪法学的“中国问题”?“中国问题”的定位如何把握?“中国问题”如何面对西方理论?……凡此种种,都是作为一门学问的宪法学必须面对的“中国问题”。

  宪法学理论研究的制度坐标

  中国宪法学的研究对象自然是中国宪法,而不是其他国家宪法。这是确立中国宪法学理论体系的制度坐标。宪法是关于治国理政历史教训和经验的深刻总结,中国宪法发展史也是中国近代史的一个缩影。选择什么样的宪法制度,是近代以来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了改变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思想界提出过各种宪法主张和宪法方案,中国尝试过各种宪法道路和宪法模式,但都没能找到解决中国问题、实现民族复兴的正确答案和根本出路。现行宪法序言叙述了近代以来中华民族为实现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光辉历史,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历史进程。只有在上述大历史进程中,才能准确理解和把握中国宪法背后包含的历史逻辑和理论逻辑。

  中国历史上从未建立起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制度,民国时期虽然也制定了多部宪法文件,但是这些宪法后来都未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实施。新中国成立以后,人民成为新国家、新社会的主人。新国家、新社会需要新宪法。1949年9月2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总结了过去革命的经验,特别是人民革命根据地的经验,宣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确定了新国家应当实行的各项基本政策,是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人民大宪章。1954年宪法的制定是中国制宪史上的一次革命。它总结了新民主主义革命历史经验和社会主义改造与建设的经验,规定了国家在过渡时期的总任务,确立了新国家的国体和政体,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确定了建设社会主义制度的道路和目标,是一部得到人民拥护的好宪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行宪法是根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路线、方针、政策,总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经验,适应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新要求,坚持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制度。这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根基所在,也是寻求宪法学研究“中国问题”最重要的标尺。

  宪法学研究的中国问题与方法

  新中国成立后,以阶级分析方法为根本方法的宪法学成为主流。宪法学研究强调宪法在内容上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集中体现,认为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表现。改革开放以后,法学研究开始对阶级斗争思维方式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反思。宪法学研究虽然也承认宪法的规范性,但主要侧重于对宪法文本采取政治化的解说性研究。这种研究可以称之为“政治教义宪法学”。在宪法制定或者修改的时期,这种政治化的方法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即在宪法修改过程中,政治理念主导着宪法规范的生成,宪法学理论的研究也不免受当时的政治观念和社会环境的影响。因此,宪法学者在宪法起草、全民讨论和宣传过程中的功能不是研究问题,而是普及宪法知识,宣传阐释宪法背后的政治原理,宪法学研究方法普遍呈现出了政治化的特征。不可否认,这种研究为宪法修改和宪法宣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支撑。

  21世纪以来,中国宪法学研究开始了一场“方法论觉醒”。规范宪法学认为,作为法学的分支,宪法学研究方法应当具有独立于其他临近学科的品格。宪法学研究开始围绕中国的宪法规范形成思想,中国宪法学研究在整体上经历了一次由宏大叙事到精细化研究的方法论转型。这种方法论转型的一个重要思路就是将宪法看作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并突出其实践导向性。因此主张采取法解释学的方法对宪法文本进行研究,进而形成中国的宪法解释学体系。这种现实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和思路被越来越多的学者所肯定,成为学界的主流学说。从中国宪法制度发展历史来看,这种方法论转型也是宪法实施的必然要求。法律实践中不断出现的大量宪法问题也需要从理论上给予解答,由此产生了对抽象宪法条文进行法律解释的需求。这种实践中宪法解释的需求直接导致宪法学研究对于宪法解释的关注,宪法学理论界与宪法决策者就宪法解释问题在宪法修改过程中也展开了一定程度的互动。

  早期的解释学理论更多的是将宪法解释作为回应社会现实的一种方式,与宪法修改相对应进行思考。因此,主要关注的是宪法解释的一般方法论、宪法解释的界限等问题。但是与理论界对宪法解释热切关注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宪法解释的法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却并未作出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有鉴于这种现状,理论界开始反思仅仅在抽象层面研究宪法解释原理的现实意义,并逐渐认识到仅仅关注宪法条文的宪法解释学无法有效地回应现实的需求,也无法促成现实中宪法制度的发展。因此对于宪法解释的研究开始出现了两种发展趋势:一是以现实问题为切入点,进行一种问题导向的宪法解释学研究。最近十年以来出现的大量宪法案例或事例的研究体现了这种思路。二是将宪法解释与普通法律论证相结合寻求宪法在一般法律中的贯彻落实。宪法理论界对合宪性解释方法、宪法权利的辐射效力等问题的关注体现了这种思路。这些研究具有鲜明的实践导向,对于回答中国宪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宪法解释与合宪性审查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重要举措。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制度安排,十九届四中全会将“落实宪法解释程序机制”作为坚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项重大举措。为贯彻落实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通过了有关健全宪法解释程序的意见。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作为推进合宪性审查的专门机构。这些重大制度改革,为宪法解释学的研究提供了重要契机,也提出了更多的理论问题,迫切需要在该领域进行深耕细作,为中国的宪法实践提供更充足的理论支持。

  宪法是政治法,宪法解释学背后都需要一套政治理论作为支撑。西方法治国家一般都有一套以宪法文本、判例为主要依据,并对司法性的宪法实践产生实际影响的宪法解释学体系。由于司法性的宪法解释相对独立于政治部门对宪法的理解,其理论体系也具有一定的封闭自足性,具有鲜明的法解释学特征。但反观中国宪法制度与宪法实践,独立于政治部门的司法性宪法解释机构并不存在。中国宪法以政治和法律两种方式发挥作用。一方面,宪法作为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在治国理政的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有效保障了国家各项工作朝着既定的道路和目标前进,避免了在各种大是大非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有国家机关都负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实施宪法的责任,都必须将宪法作为根本活动准则。这种宪法实施的基本格局决定了中国的宪法解释学不能是封闭的体系,宪法解释背后的政治理论也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问题。没有政治理论支撑,中国宪法解释学的体系构建将缺乏事实依据,成为仅仅停留在观念层面而无法落实的“学说”,也容易在具体的解释学问题中迷失方向而无法形成“体系”。因此,如何探究中国的主流政治观念并据此构建一套真正符合中国实际的宪法解释学体系,是宪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

  从宪法学研究的整体状况看,除了从法解释学角度进行宪法学理论研究之外,宪法学界也不乏基于外部视角对宪法现象进行社会学、政治学方法的研究。单纯的逻辑分析和宪法条文释义固然不足以解释和解决中国现实中出现的宪法问题,引入其他学科的知识特别是政治学、社会学的研究来强化宪法论证是必需的,但是也要警惕其他方法运用过度而导致喧宾夺主的局面。完全专注于宪法背后的社会和政治背景,可能会使宪法学研究在方法论上重返宏大叙事而脱离其实践品格。持论平稳的研究者更趋向于以实践问题为导向,以法学方法为主要方法,同时引入其他学科的研究方法,以中国宪法为准据构建具有解释力的宪法学说。

  融通中国宪法学研究的三种理论资源

  当今中国正处于大变革的时代,宪法制度和实践中产生了大量深刻复杂的现实问题,也提出了大量亟待回答的理论课题。要回答这些问题,需要融通古今中外,综合各种理论资源。任何宪法制度的背后都有一套理论逻辑。比较而言,中国宪法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宪法原理。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结合中国特定的社会现实而被不断中国化,不断推陈出新,不断赋予马克思主义新的含义。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宪法的理论和制度受苏联宪法学说影响较大。毛泽东认为“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以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伴随着新中国立宪、行宪的进程,执政党更加重视宪法的规范作用,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在此理论脉络下,中国共产党重视不断发展出新的宪法理论,回应时代新课题。今天,宪法是“治国理政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依据”,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等,都是马克思主义宪法理论的最新发展,是推动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发展最有力的理论资源。与上述理论进行充分有效对话,并推动其不断创新发展,是中国的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

  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传统是中国学术发展的深厚基础,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自然无法与中国文化传统脱节与断裂。在几千年的历史演进中,中华民族积累了大量关于国家治理的知识智慧和理性思辨,形成了关于国家制度和国家治理的丰富思想。我们不能妄自菲薄,数典忘祖。传承几千年的优秀历史文化和广大人民日用而不觉的价值观念是中国宪法制度生长的重要土壤,中国的宪法学研究要扎根中华大地,绕不开这些传统的国家治理智慧。今天宪法学研究要回应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时代课题,需要对中国传统国家治理思想进行挖掘阐发,推陈出新,将其创新性转化为符合中国国情的宪法学说,充分体现宪法学的中国智慧、中国思想。越是民族的,越是世界的。让中国宪法理论饱含中国元素,体现中国精神,就能更有效地与国际学术界交流对话,提升宪法学的国际影响力和话语权,为解决世界宪法问题提供新的思路和方案。

  现代意义上的宪法是西方政治文明的产物。近代以来,域外宪法学说一直是中国宪法学重要的理论渊源。中国宪法学要面对中国问题,但不应排斥其他国家的学术研究成果,而是要在比较、对照、批判、吸收、升华的基础上,使其更加符合当代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的发展需要。宪法学研究既要立足中国实际,也要开门搞研究,对国外宪法学的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应大胆吸收借鉴,但不能简单充当西方理论的“搬运工”,而要有分析、有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要生搬硬套。域外宪法理论也不限于一种形态,其观点主张也各有差别、百家争鸣。大胆吸收借鉴应是博采众长,而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学术成果当成“唯一真理”,更不能用某一种宪法理论来裁剪中国宪法制度和实践。如果用简单套用某一种国外宪法理论来格式化中国的宪法,就容易滑入机械论的泥坑而严重脱离中国实际,在政治上是十分危险的。

  以中国问题为导向构建宪法学的中国理论

  一个时代有一个时代的问题。当代中国正经历着我国历史上最为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变革,也正在进行着人类历史上最为宏大而独特的实践创新。今天中国的宪法制度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设想的模板,也早已超越了一般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制度模式,教条式地运用经典作家的宪法理论或者照搬国外宪法理论,都无法解释中国的宪法制度与实践。今天中国国家治理领域产生了很多深刻复杂的现实问题,也提出了大量亟待回答的宪法理论课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法实践,同时也为宪法学理论创造、学术繁荣提供强大动力和广阔空间。社会大变革的时代呼唤宪法学理论的创新,这是一个需要理论而且一定能够产生理论的时代。

  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总依据,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依此逻辑类推,繁荣和发展中国法学,首先要繁荣和发展中国宪法学研究事业。随着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三大体系”建设的深入推进,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水平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宪法学研究的主体性、原创性意识不断增强,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理论体系正在逐步形成。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比如,一些研究对国外宪法理论仍缺乏深入分析,存在一定程度的生搬硬套;也有一些研究明显滞后于实践的发展,不能有效回答和解释中国宪法问题;还有一些研究存在实用主义倾向,缺乏体系性构建;等等。如何从中国宪法制度与实践中挖掘新材料、发现新问题、提出新观点,用学术话语提炼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达,是中国宪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问题是理论的起点,理论创新需要从问题开始。只有坚持问题导向,才能真正把握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今天中国宪法学面临的问题,在世界宪法历史发展的脉络中自有其特殊的定位,只有坚持“立足中国、借鉴国外,挖掘历史、把握当代,关怀人类、面向未来”的立场和思路,才能真正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宪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作者: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网络与信息法研究室主任。)


编辑:王友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