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纪律挺在前 贯通执纪执法—— 三谈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编者按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大河网学术中原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持续刊发专家学者的党纪学习教育理论文章,科普诠释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敬请关注。
中央办公厅《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要求学习《条例》做到学纪、知纪、明纪、守纪。《条例》内容丰富,涉及面广,学精、知透、明深需要持之以恒,下大气力、用大功夫,但其中一个很关键的问题是掌握修订后的《条例》的主要闪亮点。
一、《条例》的总体面貌
《条例》共三编,各有重点。
第一编为《总则》,共5章48条。《总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集中体现了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新任务新要求。如,指导思想中增写“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自我革命”、“推动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等内容。
第二编为《分则》,共6章106条。六章分别把党章、党中央的纪律要求以及其他党内法规的纪律规定综合为六项纪律,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六项纪律中突出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加强了纪法衔接,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充实了违纪情形,对什么样的行为是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应该运用什么规则、给予什么处分,作出了明确、细化的具体规定。
第三编为《附则》,共4条。对执行《条例》的一些事宜作了规定。
二、《条例》最重要的闪光点
《条例》吸收了十八大以来党的建设特别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使用了许多新表述,规定了一些新型违纪行为及其处分种类和幅度。《条例》有诸多闪亮之处,最重要之处是什么呢?
中共中央《关于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通知》指出:“要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条例》纳入党员、干部培训必修课,增强遵规守纪的自觉。要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促进执纪执法贯通,准确运用‘四种形态’,落实‘三个区分开来’,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高度统一起来。”
在诸多新内容、新规定中,《通知》为何专门提到《总则》第五条“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和第十九条“三个区分开来”呢?
这表明:不予处分、不追究党纪责任,是《条例》最为重要的亮点。
1.“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政策和总策略
“四种形态”是党的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对监督执纪提出来的新要求,不仅写进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十九大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也对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了进一步明确规定。“四种形态”是: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责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具体化,体现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是对党员干部的最大关心和爱护,根本目的是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由于这是全面从严治党的总政策和总策略,因而将其放在《总则》之中。
2.“三个区分开来”是保证执纪的底线依据
“三个区分开来”,是习近平同志2016年1月18日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出来的。他说,执纪时,“要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区分的目的是“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他们更好带领群众干事创业”。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区分上述三种不同情况之后,可作“免于党纪处分”、“不予党纪处分”和“不追究党纪责任”三种处理,充分体现了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的原则与初衷。
由此可知,“三个区分开来”的核心要义是既强调允许、宽容党员干部出现失误或错误,又为其干事创业明确划定了“三条底线”,也就是说,这既是宽容的依据,更是宽容的界线,不可逾越。
三、执纪执法贯通、联系与区别
“四种形态”的特点是从党纪切入,重视从微观抓早抓小,使党员干部明白,“勿以恶小而为之”、“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道理,知道慎微慎独。但不论是监督执纪还是监察执法,都必须把纪律挺在前面。
“三个区分开来”与“四种形态”联系密切,相互依存、相辅相成。“三个区分开来”主要适用于不忘初心,为公谋事但出现失误或错误者,因而区分为公还是为私很是关键。“四种形态”主要是处理违纪违法和腐败等问题,而违纪违法和腐败多为明知故犯。由于这两类问题性质完全不同,因而绝不可混为一谈。
(作者:杨海中,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原纪委书记、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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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姜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