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精准量刑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量刑建议权在推进司法规范化、强化法律监督等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有效实现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权,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精准量刑”的现实选择。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现量刑建议规范性,提高法律监督质效,笔者认为,应当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从四个方面探索建立精准化量刑机制。
以建议互通为依托,开拓检律互动新关系。一是以精准量刑建议作为突破口和着力点,围绕适用罪名是否正确、量刑起点是否恰当以及认罪表现等问题,尝试与辩护律师、法官进行量刑沟通,形成具有减少社会对抗、节约诉讼资源为特色的量刑建议模式。二是提出量刑建议要阐释具体理由。量刑建议不应太简单,不能提出建议即了事,而应阐明建议的具体理由,只有这样,控辩双方才能就量刑进行充分辩论,确定合理的量刑界限,取得法庭对建议刑期的认同。三是庭前尝试交换量刑意见。司法实践表明,许多在庭审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控辩双方并无实质性的争议。如果在庭前召集控辩双方针对相关问题,比如基本事实、量刑层次发表意见,对不存在争议的问题达成共识,对存在实质性争议的问题明确具体争论点,就能够在庭审阶段集中精力解决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而提高庭审的质量和效率,而这正是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所需要的,故庭前交换量刑建议值得尝试。
以精准量刑为纽带,建立诉审衔接新模式。精准量刑不是具体确定刑期的建议,而是以带有一定幅度的建议为主要方式。精准量刑不意味着一律禁止提出具体的确定性建议,在某些情况下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能有更好的效果,如某些简单的、常见多发的案件,经过长期起诉审判实践,量刑规律比较好掌握,犯罪与刑罚之间有明确的对应关系,在此情形下提出具体确定的量刑建议具有可行性。而且,我国刑法对某些犯罪也规定了具体确定的法定刑,在此情况下只能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可与法院建立“精准量刑建议规范化”工作机制,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交后的调整程序进行规范。如果法官在庭审过程中发现漏罪、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或根据量刑标准和方法确定的基准刑不一致等情形,可提出征询意见,检察官经过综合考虑后,可以调整量刑建议。对于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发生变化的,如因案件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建议法庭延期审理,重新提出新的量刑建议;若系无理由撤回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则撤销原量刑建议从宽幅度。
以规范量刑为契机,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法律是抽象的、一般的,而案情是具体的、千差万别的,其中不乏特殊现象,这就要求司法人员要加强量刑规范。一是可以推广量刑基准刑的适用。所谓量刑基准刑,即对已确定适用一定幅度法定刑的个罪,在排除各种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的情况下,仅依其一般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而应判处的刑罚。如对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刑罚可以取中间线六年为基准刑。当然量刑基准刑不能简单地以中间线作为基准,而应根据罪名的不同,根据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如对故意伤害案件,可将轻伤二级的量刑基准刑确定为有期徒刑一年,轻伤一级的则确定为一年零六个月。二是建立相对完善的量刑建议标准。确立科学的量刑建议标准,才能保障各级各地检察机关提出具有合理性和统一性的量刑建议。同时,量刑建议标准的设定,一定程度上可以遏制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减少法外因素影响裁判的可能性。目前,建立相对完善的量刑建议指南是一个可行的做法,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量刑建议的适用,而且可以减少量刑失衡问题,兼顾量刑质量与效率。限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可以省级为主制定量刑指南标准。三是加强人工智能与量刑建议的结合。引入量刑建议系统、同案同判系统等信息化智能辅助办案工具,为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提供大数据参考。同时,收集近几年内某地区内办理的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诈骗等常见犯罪的量刑建议和裁判结果,分罪名比对差异,对其中差异率较高的几种罪名进行分析总结,通过系统分析得出量刑结论后,比对确认后决定最终量刑建议。
以量刑监督为抓手,建立检察法律监督权威。一是完善“量刑说理”制度。“量刑说理”是指参与量刑程序的各方都对己方所提出的量刑主张或作出的量刑裁决充分说明理由。检察机关在量刑建议书中要明确量刑的依据,包括法定情节、酌定情节、案件特殊性、相关判例等等。辩护方则需对建议从轻量刑的意见作出系统的阐释,做好情、理、法等方面的论述与引证。二是建立未采纳量刑建议说理机制。对于未采纳量刑建议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如果是法院据以量刑的认定事实、证据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应按照抗诉程序依法提出抗诉。如果是法院量刑不当,但不属于量刑畸轻畸重的情形,可以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要求说明理由。用好刑事抗诉与量刑建议这两个杠杆。三是做好定期专门案件监督。定期组织对检察机关建议适用缓刑、减轻处罚等案件,法院判决免予刑事处罚或单处罚金等诉判不一案件的评查,掌握特殊类型案件的量刑建议采纳情况,形成专门分析报告,为接下来规范量刑提供依据。同时,做好相对不起诉案件的评查,邀请人大代表、辩护律师代表参加案件公开听证,运用诉讼式审查方式,确保不起诉裁量权规范行使。
(作者董史通单位: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