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 | 以民为重 振兴乡村——九谈学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编者按
纪律是党的生命线。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的通知》指出,为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大河网学术中原开设《党纪学习教育》专栏,持续刊发专家学者的党纪学习教育理论文章,科普诠释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敬请关注。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为人民服务,每个共产党员、干部,不论从事何种工作,在什么岗位,都必须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修订后的《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三十条在这方面体现得非常鲜明。
一、推进乡村振兴是一盘大棋
《条例》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在工作中有违反群众纪律行为者,可据情予以党纪处分。在列举了六个方面违纪行为之后强调:“在乡村振兴领域有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何以强调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要从重或加重处理呢?
首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盘大棋,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总抓手。习近平同志2018年9月21日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八次集体学习讲话时说:“有一条是我一直强调的,就是农村改革不论怎么改,都不能把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改垮了、把耕地改少了、把粮食生产能力改弱了、把农民利益损害了。这些底线必须坚守,决不能犯颠覆性错误。”在二十大报告论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时,又强调指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农村。”
其次,为把乡村振兴这盘大棋走好,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并于2021年6月1日施行。该促进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保护农田,要保障用于种植结构调整、保护环境、人才培训等乡村振兴的财政支出,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实施监督。同时明确规定,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此可知,推进乡村振兴必须有制度机制作保障,将处分违反乡村振兴行为纳入《条例》,既是保证党和国家政令畅通的需要,也彰显了在推进乡村全面振兴中对党组织和党员的更高标准和更严要求,从而督促党员、干部切实把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做好工作,特别是要切实防范和纠正侵害群众利益行为。
二、推进乡村振兴不得侵害群众利益
尽管党和国家三令五申,然而,在振兴乡村建设中,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仍屡屡发生。在政府和官员方面,违规侵占耕地,违规发包,将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项目交给有关系的公司或个人,从中收受贿赂;在基层则多是暗箱操作,将资金、福利及补贴向家族亲朋倾斜。
2023年8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通报了8起乡村振兴领域违纪违法案件,第一个是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原厅长顾幸伟。顾幸伟利用涉农项目审批权,为多个私营企业主在申报获批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和现代农业示范区,获得专项补助资金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巨额财物。广东省委巡视组指出其问题后,仍“不落实巡视整改要求”。顾幸伟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涉嫌犯罪问题被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黄忠明为福建省福安市南浦村人,2012年至2021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镇政府发放村集体生态公益林补偿款的便利,将7名亲友挂名作为村联户代表申报该项补偿款,并以保管补偿款的名义非法占为己有。黄忠明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大河报》2023年4月13日报道,河南省鹿邑县农业农村局办公室主任杨树林在担任观塘镇劳保所所长12年里,对参保人员不进行核实,造成206名死亡人员冒领或重复领取社保资金,涉及金额275012元,2022年10月,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河南省虞城县芒种桥乡未办理土地使用手续,2022年在芒种桥村317省道北侧一处麦田里修建了一栋十层的40套住宅楼。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 已依规依纪依法对县乡村62名涉案人员作出免职、记过等处分。
三、保护群众利益 推动乡村振兴
要把乡村振兴战略这篇大文章做好,在向改革要动力的过程中,必须加快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要健全多元投入保障机制,增加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推动人才、土地、资本等要素在城乡间双向流动。要建立健全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推动公共服务向农村延伸、社会事业向农村覆盖。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强化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加快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上述种种工作,无不涉及众多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党员、干部必须牢牢把握正确的方向,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不能超越发展阶段,不能提脱离实际的目标,更不能搞形式主义和“形象工程”。要时时绷紧群众利益这根弦。不急不躁,不损害群众利益,方能稳妥推进。
(作者:杨海中,河南省社会科学院原纪委书记、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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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申久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