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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达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初步尝试

    发表时间:2016-02-03 11:33 内容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有必要学习李达的理论勇气和探索精神,继承他所开辟的理论道路和研究范式,构建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匹配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

      构建当代中国学术话语体系所面临的一大难题是如何逐步摆脱学术研究的“学徒”状态,凝练出既能够把握时代脉搏、切中中国问题,又兼具理论深度、视域广度和感染力度的学术理论和话语形态。20世纪上半叶,李达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初步尝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思想旨趣关切中国问题

      20世纪20年代,李达主张中国马克思主义者的任务应该从介绍、宣传马克思主义转入到运用马克思主义改造中国社会。他指出,“马克思学说之在中国,已是由介绍的时期而进到实行的时期了”。从此,研究现实问题、改造中国社会就成为李达毕生的思想旨趣,并且贯穿于他不同时期对法律问题的关注与思考中。

      20世纪20年代初,妇女解放的呼声此起彼伏。李达充分认识到立法是保障劳动者和妇女权益的重要手段,初步形成了根据法律变迁考察各国劳动运动和妇女运动的思路,并且把立法运动视为推进中国劳工运动和妇女解放运动的初步措施。

      新中国成立前后,李达积极投身新宪法的制定与解读工作,特别注意联系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历史与现状来解读新中国宪法。在李达看来,新中国宪法既是历史经验的总结,又是社会主义制度的保障。它不仅体现了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社会主义觉悟的提高,而且能够动员全国人民在已巩固的胜利基础上继续努力,为建成社会主义社会而斗争。

      可见,在李达这里,法律问题是与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密切关联的,特别关涉到中国社会发展的道路和前途问题。这也是他深入探讨法学基本理论、构建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体系的根本原因。

      学术路径重视前沿研究

      李达对现实法律问题的关切最终落脚于对法理学的思考,标志性成果是他在1947年完成的讲义《法理学大纲》。这部著作虽然只保留了上卷,但被誉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用科学的世界观和科学的社会观研究法学基本原理的系统的法理学专著”(李龙、汪习根语)。在写作《法理学大纲》的过程中,李达密切追踪国内外法理学研究状况,充分重视法理学领域的研究进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介绍国外法理学研究成果。1928年,李达翻译出版了日本学者穗积重远的《法理学大纲》。穗积重远是日本著名法学家,他的《法理学大纲》是近代日本法理学研究的代表作。在这部著作中,穗积重远既梳理了西方法理学的主要流派和基本观点,又介绍了20世纪美国“社会法学”运动奠基人罗斯科·庞德的著作和主张,从而较为全面地概述了西方法理学的历史和现状。他本人的“新理想主义”法律观则代表了当时日本法理学的前沿观点。这部著作的中译本为当时的中国学人了解国外法理学提供了珍贵的资料。法学家韩德培先生晚年曾回忆,20世纪30年代初,他就读过李达这部译著。

      二是批评中国法学研究现状。20世纪上半叶,从欧、美、日留学归来的法政学者热衷于翻译、传播西方学术界流行的各派法学理论。1928年李达翻译出版《法理学大纲》,可谓恰逢其时。时隔近20年,当李达撰写自己的“法理学大纲”时,旗帜鲜明地表达了对国内法学研究现状的不满。他认为,自清末到民国,中国一直在向西方学习,建立内容上接近西方先进国家的法律体系;在法学研究方面,中国学者满足于在各部门法学领域里翻译、注释外来法律。李达斥之为“注释法学”、“概念法学”,认为中国法律学者和立法者如果只关注国外最新的法律思想和立法趋势,不思考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关系问题,就无助于改进中国落后的社会现状。针对这一弊病,他明确指出,中国法理学的研究途径,是要通过研究法律发展的普遍法则,探讨法律与社会现实的关系,进而在改造中国社会的基础上建立与中国社会现状和前途相适应的法律体系。

      坚守马克思主义立场的理论基点

      在体例和内容方面,李达的《法理学大纲》既借鉴了穗积重远的同名著作,又作了明显的调整。在最为重要的法律观方面,李达也在吸收、借鉴穗积重远著作的基础上有所突破。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社会观理解法理学,认为法理学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在法理学领域的应用和扩张,它同时受到唯物史观的指导。其对象是揭示法律的发展法则,其任务是运用法律发展法则来改造现实社会、实现社会进步,其范围不仅涉及法律领域各个部门,而且包括国家、经济、意识形态等诸多方面,其研究方法则是与唯物辩证法相适应的“客观论理学”。

       由此出发,李达对各派法理学的批判,不只是像穗积重远那样从学理上评析各派观点的意义和缺陷,而是进一步说明了各派法理学的历史背景、社会根源和理论实质。不仅如此,李达还运用唯物史观与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观点,从哲学基础和方法论的角度,揭露了各派法理学的共同缺陷。他认为,以往各派法理学的哲学基础都是观念论,都缺乏历史主义的观点,不懂得人类社会的历史演变与国家形成发展的现实基础,都缺乏社会现象互相联系的观点,不懂得法律与社会生活其他领域之间的密切联系,其结果只能是立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和社会结构,追求不可能实现的公平正义。这实际上也是对穗积重远的“新理想主义”法理学的批评。

      20世纪上半叶,西方各派法学理论盛行于中国法学界,马克思主义的法学思想则普遍受到冷落,或是遭到尖锐批评。与此同时,在国民党当局的文化围剿下,从事与马克思主义相关的研究和传播工作面临生命危险。在此背景下,李达构建马克思主义法学学术话语体系的初步尝试,绝非学术研究的标新立异之举,而是一位真诚无畏的马克思主义者所进行的大胆理论探索。今天,面对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和形形色色的观点学说,我们仍有必要学习李达的理论勇气和探索精神,继承他所开辟的理论道路和研究范式,构建与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相匹配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话语体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项目“李达全集整理与研究”(10&ZD062)、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李达法学思想与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15G00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哲学学院)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