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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法善治: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

    发表时间:2019-07-10 09:38 内容来源:学习时报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明确提出“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的要求。这体现了良法善治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要义和价值追求,是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选择。

      良法与善治的内涵

      良法的本质,首先在于体现先进的立法理念。立法是服务于立法理念的活动,立法理念是统领和指引立法活动和立法制度设计的核心价值。适应现代社会的立法理念应当包括公平正义、自由平等、以人为本、公开透明、公众参与等核心价值。其次,良法应体现立法调整对象本身发展的客观规律。马克思曾说过,立法者应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创造法律,不是在发明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法律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客观真实地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反映社会实际需要。再次,良法要体现人民的意愿。只有体现人民意愿的法律,才能为公众普遍认可和拥护。这样的法律至少应当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同一主体以及不同群体、不同个体之间的权利义务配置要大体对等、相当、均衡;法律设定的权利具有可救济性,没有救济保障的权利形同虚设;法律提供的服务具有可及性,在实践中能为公众切实获得和享受,不单单是“看上去很美”;以及明确、具体、凝练的表达,条款含义清晰,同一表达前后意思一致,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指向明确,可鉴别、可衡量、可执行、可操作。

      善治源于英语中的good governance。从汉语构词和语义角度来分析,“善”作为形容词,本义是“良”“好”的意思,代表的是一种价值判断,“治”可以是名词、动词或者形容词,有“治理、管理”以及“安定、太平”等多种意思。从词语搭配角度考虑,“善治”最直接的意思就是“良好的管理”。从这个意义上说,将“善治”理解为国家、政府、社会以及其中的各方主体的利益协调均处于一种比较良好或者理想的状态,更为妥帖、适当。从党的十九大报告描绘的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蓝图来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成,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形成,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得到基本满足,等等,这些都是“善治”图景下不可或缺的元素。

      良法善治相生相伴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和保障。“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诚然,法治首先要做到有法可依,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但是,有法可依并非只是对立法速度和规模的要求,而更重要的是对立法质量的要求。只有良法,才能为实现善治提供充分、有效、合理的依据。同时,实现善治的各种体制机制、方式方法、路径手段等又都必须依靠良法来确认、规范、推动并实施。

      善治是良法的目的和追求。良法本身不是目的,制定良法是为了发挥其在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平衡社会利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最终达到善治的结果。良法以善治为终极目标和价值追求,但单凭良法并不能实现善治。“徒法不足以自行”,要达到建设法治中国的目的,需要把法治作为一种与人治相对立的治国方略,强调依法治理,不仅要求具备“依法办事”的制度安排及运行机制,而且强调法律至上、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程序公正、良法之治等精神和价值。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应当共同推进。法治的精神最终都指向善治。

      良法善治的实现路径

      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所立之法为良法。从立法实践来看,当下提高立法质量的主要矛盾在于科学立法。在影响立法科学性的诸多原因中,立法与执法的脱节不容忽视。立法往往具有主导地位,执法处于从属地位,制度设计的构建、立法草案的拟就往往对立法后的执行问题关注不够。立法立足于为人们提供行为模式,试图解答“应当是什么、应当怎么做”的问题,而执法试图解答“实际是什么、实际怎么做”的问题。现实世界中,这二者时常是有差距的,立法者容易更多关注制度设计本身逻辑上的完整、合理和完美,而忽视执法本身受制于诸多因素以及执法者面临客观世界的复杂多样。加之执法机构在立法过程中参与不够,这就为立法后的执法埋下了隐患。因此,当下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的重点在于构建立法与执法的互动机制,加强立法与执法的贯通。

      切实改进执法,确保良法执行到位。构建高效、顺畅的行政执法体制,是决定行政执法成败的关键所在。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要着重处理好三组关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与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相关行业管理权与行政执法权的关系;被赋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的街道、乡镇和综合执法机构的关系。要赋予行政执法机构有效、管用的执法手段,为行政执法机构提供充分的物质保障和人力资源条件,加强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确保按照立法目的执法,及时解决职权争议,避免执法空白。

      强化司法公正,让老百姓看得见公平正义。司法之于善治,是最后一道防线。“司法中万分之一的失误,对当事人就是百分之百的伤害。”这其中的道理是非常深刻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司法公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一系列全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措施蹄疾步稳、有序推进。比如,深入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施法官检察官员额制、落实司法责任制等。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果正逐步释放。

      领导干部率先垂范,培育公众对法的内心信赖。良法要发挥作用,需要全社会信仰法律。充分调动人民群众投身依法治国实践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使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护法成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而在全社会营造宪法至上、守法光荣的良好氛围,领导干部是关键。在新时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领导干部必须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以自身的实际行动让老百姓看得见、感受得到法治的价值和意义,从而从内心树立起对法治的崇尚和信赖。(李富莹)

    编辑:贺心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