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社会发展报告(2024)⑫:河南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4-01-26 11:13

  编者按

  2024年1月9日,由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主持编撰的《河南社会发展报告(2024)》(以下简称《报告》)在郑州发布。《报告》内容涉及民生建设、人口发展、社会治理、舆情应对、乡村发展、社会保障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以增进民生福祉为主线,全面梳理了当前河南社会发展的形势特点、热点难点及问题挑战,并对2024年河南省主动适应社会形势的发展变化提出对策建议。为放大智库声音,增进民生福祉水平、促进社会事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现代化河南建设,大河网学术中原对报告摘要刊发,敬请关注。

  今日刊发《河南社会发展报告(2024)⑫:河南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研究》。

  一、河南省新就业形态发展现状及特点

  根据第九次全国职工队伍调查结果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包括网约车司机、货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在内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有8400万人,已成为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河南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数量快速增长,已经成为全省保就业、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的重要途径,发挥就业“蓄水池”和“稳定器”的作用,蕴含着巨大的发展动力和潜能。随着河南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规模的不断扩大,该群体也呈现出一些显著特点。

  (一)用工规模庞大,劳动群体年轻化

  一是平台企业量质齐增。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2年底,全省平台企业已超2000户。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河南本土平台企业迅速崛起,如UU跑腿公司业务覆盖全国200多座城市、平台注册跑男650万人等,为全国亿万用户提供同城即时跑腿服务。二是用工规模庞大。截至2022年底,全省平台企业共吸纳各类用工约420万人,占全国新就业群体总数约5%,占2022年全省城镇从业人数约15%。三是以青年劳动者为主。在平台企业注册劳动者中,25岁以下占比4.53%、25-45岁占比68.65%、45-60岁占比26.82%。

  (二)用工形式复杂,劳动关系模糊化

  一是平台传统用工。这类用工主要分两类:一类包括平台企业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和平台直接招用的在平台注册劳动者,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另一类为平台以劳务外包、劳务派遣、职业中介或人事代理等方式使用劳动者,由第三方对其进行管理和组织,承担其工资、社保、福利等各项成本,平台公司需要按用工人数向第三方支付相应的费用。二是平台新型用工。这类用工属于平台用工的主流,用工规模大且情况复杂,核心特点是劳动者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受客户订单,按要求为客户提供服务,并获得报酬。依据接受订单时受不受管理、受谁管理、受多大程度管理,又分为专包和众包两种用工形式。三是平台委托服务用工。平台分别与上下游用户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形成委托服务关系,“劳动者”可以是法人、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平台企业为“劳动者”支付为完成委托任务产生的期间费用(包括税后人力服务费),“劳动者”作为合作方自行购买相关商业保险,以承诺书形式向平台公司做出连续最长工作时间保证。

  (三)权益保障逐渐完善,管理手段科学化

  随着国家和河南省新业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政策出台实施,平台企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逐步完善并规范。一是建立“三会”制度,探索平台共治模式。多家平台公司成立员工权益保障委员会、工会和恳谈会,负责统筹员工关怀和服务工作。一些企业下设提案建议、规则优化、收入提升、环境改善等工作组,对于平台重要规则的制定和优化,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二是活用科技手段,提升安全标准和激励力度。平台升级安全功能,装载智能监控设备,通过算法进行实时监测管控,对特殊情况进行预警,防止安全事件的发生。落实“算法取中”,优化算法逻辑,提升派单的合理性,完善考核标准,以积分法代替单一的惩罚措施。三是加强合作商管理,履行平台监督责任。平台企业制定《合作商用工管理规范》,明确合作商管理责任,要求合作商按照相关法律及政策要求合规用工,禁止任何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

  二、河南省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

  河南省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实践探索,顺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有效弥补了现行法律法规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不足的问题。但也要看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仍处于起步阶段,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法律适用厘定与用工主体确定困难并存。平台企业用工呈现出劳动主体多样化、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灵活化、劳动参与过程弹性化、劳动管理线上化等特点,尤其是平台新型用工与劳动者的关系有区别于传统劳动关系的特征。平台企业和劳动者双方权利和义务无法简单地套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界定。一旦双方发生纠纷或矛盾,新业态劳动者进行法律维权时,容易陷入诉讼主体不清、责任不明的困境。二是劳动强度大与订单不足矛盾并存。调研发现,一方面,平台企业为了提升单位产出,往往会缩短单与单之间的等待间隔,增加派单数量,劳动者长期处于高强度的工作状态给身心健康带来较大影响。另一方面,受平台算法、疫情等因素影响,一些区域出现接单量不足,抢不到单现象,把平台用工作为全职职业的劳动者,工作量明显偏低。三是社保覆盖率与商保覆盖率双低并存。现行社会保险制度下,河南省已为新业态劳动者提供养老和医疗保险参保渠道,但面对较高的缴费比例、缴费基数和不稳定的工作状态及较低的收入水平,多数新业态劳动者认为缴纳社会保险对其生活造成的负担大于未来受益,导致新业态劳动者参保人数不理想且易出现脱保现象。加之商业保险覆盖范围不广、保障额度不高、保障效果不好等因素,导致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出现社保、商保双低的局面。四是算法规则形式透明与实质不合理并存。虽然一些平台企业建立了民主协商制度,但算法的计算过于专业,无论是劳动者的代表工会还是行业协会商会,对劳动者的权益保障主要集中在劳动安全、公共服务等方面,对平台算法规则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缺乏专业化的论证,导致平台企业处于强势甚至垄断地位。六是收入低与收入不稳定并存。由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对缴纳社保的积极性不高,所以很难判断其劳动关系归属,尤其是在相关行业发生重大变化时,其失业风险加大。加上过度强调灵活弹性工作,没有法定最低工资和福利标准,很多人的收入处于严重不稳定状态。同时,因头部平台企业数据通常由总部集团公司统一掌握,当地平台企业因怕泄露数据触犯法律,企业薪酬调查数据极难获得,不掌握数据,不具备从长远规范平台分配关系的基础。七是强大的就业吸纳能力与职业认同感低并存。平台企业在稳定就业大局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且仍是部分重点群体的就业选择。但多数新业态劳动者对该职业的认同感不强。认为该职业不受尊重,没有正规的社会保障,工作环境较差,收入水平较低,缺乏职业归属感。

  三、河南省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进一步健全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一是密切结合新就业形态发展态势,提请立法机关适时修订事关劳动者权益的基本法律法规,将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纳入法律保障范围。二是增强现行制度的可及性、包容性和均衡性,着重解决专包、众包等情形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推动将新业态劳动者工时、工资、社保等权益纳入相应劳动法律法规,消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适用法律上的现实困难。三是鼓励地方政府政策制定者,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理论研究者,完善新就业形态的政策理论体系。

  (二)加大对新就业形态的监管力度

  一是创新完善监管模式和手段,新业态劳动者的核心权益最终都由算法决定,所以政府对新就业形态的监管手段也应适应新时期技术条件的变化。二是转变管理理念,积极探索触发式监管机制,建立包容审慎的新业态新模式治理规则,使就业管理从以“单位身份”为对象,逐渐向以“个人”为对象转变。三是形成多元主体共治格局,深入剖析市场、政府、社会和从业者等不同主体在新就业形态中的角色定位,构建职责范围明确、活动边界清晰的协同治理新格局。

  (三)优化权益保障公共服务

  一是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研究支持平台企业发展的财税、就业补贴政策,探索完善与新业态劳动者个人职业发展相适应的教育培训服务模式。二是提高劳动者组织保障能力。推动平台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鼓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加入工会组织,搭建沟通平台,建立与工会、劳动者代表的协商协调机制。三是加强数据搜集和跟踪研究。加强部门协同,探索建立数据共享机制,完善新业态企业薪酬调查制度,在奖励表彰方面向新业态劳动者倾斜,给予更多新业态劳动者荣誉称号和政治待遇,增强其荣誉感和职业认同感。四是加强对平台企业的基层公共服务供给,通过提供政策宣传,法治教育、咨询指导、对接优质商业保险公司和保险产品等方式帮助平台企业完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化解权益保障矛盾隐患。

  (四)促进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

  一是鼓励新就业形态发展,引导传统行业从业者或失业人员向新就业形态转移,将稳就业的扶持政策转变为促进新就业形态发展的有效措施,对民众就业贡献较大的平台企业,在准入门槛、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适当优惠政策。二是支持劳动者提升业务能力,注重培养劳动者跨界复合技能,追求更宽的工作领域,争做多项全能的“斜杠人才”,进而增强自身就业竞争力和抗风险性,提升个体收入和持续性就业机会保障。三是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注重发掘培育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先进典型。用好报、网、端、微、刊全媒体平台,采取文字、图片、视频等融媒体形态,全方位、多视角、广覆盖宣传,在河南省劳模、河南省五一劳动奖章、河南省五一巾帼奖等评选中选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认同感。

  (作者:陈向英、韩晓明、张晓欣 单位:河南省社会科学院人口与社会发展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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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申久燕